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外经外贸竞争新优势的若干政策措施
长县政发[2016] 号
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外经外贸竞争新优势的若干政策措施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机关各单位:
《关于加快培育外经外贸竞争新优势的若干政策措施》已于2015年11月20日县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6月8日
关于加快培育外经外贸竞争新优势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推动外经贸稳定发展和转型升级,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鼓励扩大出口和破零倍增。扩大传统优势产品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出口,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农产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支持进出口实绩为零的外贸企业实现业绩零的突破,有实绩的外贸企业进出口实绩实现快速增长。
二、支持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公共检验测、国际营销服务、公共交易展示、公共信息、公共物流和内外贸结合商品市场、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市场、进出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保税仓、监管仓、免税店等各类外贸促进服务平台建设。对为广大外贸企业提供包括通关、物流、融资、退税、结汇、保险等全程外贸供应链服务,并经省商务厅认定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按其服务企业数量、服务效果、实际建设资金投入情况给予20-50万元奖励。
三、支持出口基地建设。支持国家外贸转型升级长沙茶叶产业专业型示范基地、省级专业型出口基地—长沙汽车及零部件、工程机械、电子信息、新材料产业出口基地重点外贸企业为扩大进出口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和升级、检验检测、产品研发等有关项目建设。按照项目的实际投入额度大小,给予单个企业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
四、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企业当年参加的各类涉外博览会、展销会、交易会,在省市支持的基础上,按每个展(摊)位费的50%给予补贴,境外参展另补贴50%的人员费,每个企业不超过2人;对外贸企业为扩大进出口,赴新兴市场进行的首次考察且签订了意向合同的,给予50%人员费的支持,每个企业不超过2人。单个企业境内外展览会一年支持不超过5次,境外市场考察一年支持不超过3次。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其他活动,按实际发生费用情况,给予单个项目或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的支持。
五、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优势企业“抱团出海”,开展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拓展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自贸区市场;鼓励工程机械、汽车及零部件、电子信息、新材料等产业组成“产业联盟”参与全球竞争,建设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园区;支持企业设立境外贸易机构、海外分销中心、展示中心、商品市场、专卖店、海外仓、售后服务中心等各类境外营销网络和服务网络;支持企业在境外建立生产研发基地,进行资源开发和回运、优质产品引进,开展境外投(议)标、国际工程承包、跨国兼并收购活动。单个项目和单个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100万元奖励。
六、鼓励企业创立出口品牌。凡获得国家级重点支持出口名牌商品的(含重新获得,以下同),每个品牌一次性奖励30万元;凡获得省重点支持出口名牌商品的,给予每个品牌连续三年的扶持,其中第一年支持10万元,第二年支持5万元,第三年支持5万元,累计支持20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和省各类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比照上述标准执行。
七、积极扩大进口。鼓励和引导我县企业扩大先进技术和重要设备、关键零部件、资源性产品及原材料、食品、农产品、日用消费类产品的进口,对企业当年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和湖南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商品和技术,金额 1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5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八、加大“两反一保”工作的支持力度。支持各类出口企业、行业协会参加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贸易摩擦案件应诉,积极应对和处置国际贸易风险、突发事件,开展商标和专利的国外注册保护,开展知识产权海外维权。上述情况依照一事一议原则,单独按程序报批。
九、加大金融对外经贸发展的支撑作用。鼓励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减低出口收汇风险。对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小微企业、一般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市政策支持外,另分别补贴实际保费的10%和20%。全年单个企业的保费资助最高分别不超过10万元和30万元。对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用于项目经营1年以上(含1年)的贷款适当给予贴息。贴息额不超过同期实际发生利息额的50%,全年单个企业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加大对外经贸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外经贸业务人才培训和教育、组织企业参加外贸人才专场招聘会,积极帮助企业引进实用型、复合型外经贸人才。
十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设立“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在县开放型经济专项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县财政预算解决。具体使用办法和实施细则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研究确定,并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资金规模根据每年全县外经贸发展情况可按一定比例递增。
十二、附则
(一)符合本政策的对象按从优、从高不重复计算的原则享受奖励或补贴。已享受特殊政策优惠,或已享受县相关专项资金的,不再依本办法予以奖励或补助。
(二)本政策由长沙县商务局制定具体实施细则,长沙县商务局、长沙县财政局为审定考核责任单位。
(三)本政策由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