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无故不按时开庭 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
07.12.2015 17:21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15年9月10日,原告宋某在被告熊某经营的牲猪交易所购买牲猪时,因身上现金不足,在支付了16272元购猪款后向熊某出具了10000元的欠条,但被告熊某认为宋某仅支付购猪款6272元,尚欠20000元,双方各执一词。在交易不成后,熊某退还了6272元给宋某,但宋某认为还应退还10000元,于时便向法院起诉,要求熊某退还多收的购猪款10000元。
开庭当日,被告早已在法庭等候,但原告在传票规定的开庭时间未能准时到庭,一个小时后才来到法庭。经承办法官询问,原告迟到是因为忘记了开庭时间,被告也不同意继续开庭审理,承办法官遂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法官寄语:法律对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如何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均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参加诉讼应依法而行,否则将承担对己不利的后果。在收到法院的传票后,当事人应按时出庭,到达指定地点。如有正当理由需要延期审理的,应当提前向法庭申请并获批准。 来源:汉寿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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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2.2015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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