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站厕所收费一元引男子不满 同物价局较真14个月
12月5日,位于江南汽车站售票厅旁的厕所处,还向乘客提供寄存等服务。 本报记者刘平摄
株洲江南汽车站售票厅旁有个厕所,但收费一元,这让不少乘客反感。为讨这一块钱的说法,株洲市民银建文奔波了14个月,还和株洲市物价局打起了官司。
银建文举报汽车站厕所收费后,物价局认定该厕所属内部厕所,并不属于政府定价管理范畴。双方各说各理拉锯了许久后,银建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株洲市物价局履行职责。
12月4日,银建文与株洲市物价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在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案件择日宣判。 本报记者刘平株洲报道
银建文投诉的厕所位于江南汽车站售票厅后面,从沿江南路进入江南汽车站,靠右手边经过售票厅就能到。
昨天,本报记者在江南汽车站发现,该车站厕所有人在进行收费,见到有人走来,负责收费的女子便上前询问“上厕所吗”?
女子反映,车站内只有这一个厕所。“厕所(承包),大小一人一次,收费一元”。厕所前贴有提示语。
举报
汽车站厕所收费
回复
那是内部厕所,不属政府定价范畴
2013年10月8日,银建文向株洲市物价局举报江南汽车站厕所收费的情况。
物价局认定,该厕所系江南商城置业有限公司内部厕所,为江南市场内租户提供服务。收费不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范畴,不需要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
银建文不服,向湖南省物价局申请行政复议。
不服
要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辩护
已履行“重新回复”
2月11日,湖南省物价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株洲市物价局对江南商城厕所的收费行为定性不准确,定性依据不充分,依法撤销株洲市物价局《回复》,并责令株洲市物价局在1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月4日,株洲市物价局由株洲市价格监督检查局重新作出《回复》,撤销2013年11月5日的《回复》,并对江南商城置业有限公司江南汽车站公厕重新调查。
3月27日,银建文向株洲市物价局提出履行复议决定的报告,认为2014年3月4日的回复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且株洲市价格监督检查局是二级机构,不是行政主体,要求株洲市物价局对江南商城厕所收费一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4月14日株洲市物价局作出回复,认为株洲市价格监督检查局是株洲市物价局直属行政机构,其可以就有关价格举报事项作出答复。湖南省物价局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株洲市物价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对价格举报事项重新进行回复,而不是价格举报事项之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3月4日株洲市价格监督检查局重新作出的《回复》,已经履行了湖南省物价局行政复议决定。
一审
物价局对涉案厕所收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银建文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株洲市物价局履行职责。
一审法院荷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银建文于2014年3月27日向株洲市物价局提出履行复议决定的报告,株洲市物价局作出的回复不属于对湘运集团株洲客运分公司江南汽车站公厕收费作出处理的决定,系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银建文要求株洲市物价局履行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株洲市物价局在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履行法定职责,对湘运集团株洲客运分公司江南汽车站公厕收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上诉
株洲市物价局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株洲市物价局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做出的判决。
株洲市物价局的上诉称,湘运集团株洲客运分公司江南汽车站系简易车站,是由湖南株洲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客运分公司租用株洲江南商城置业有限公司所属的江南商城市场西区部分场地设立的。涉案厕所并未设置在湘运集团株洲客运分公司江南汽车站租用的场地上,与湘运集团株洲客运分公司江南汽车站毫无关系,不属于《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重申禁止公共客运场所厕所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所指的“为旅客……设立的公共厕所”。同时涉案厕所为株洲江南商城置业有限公司内部厕所,不属于城市环卫产权厕所。
12月4日,银建文与株洲市物价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在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进行了审理,案件将择日宣判。
带着任务听庭审人大代表打分忙
本报株洲讯(记者曾永红通讯员喻志强汤云峰)“被告人,现在告知你,根据法律的规定,你拥有以下权利:一、辩护权;二、申请回避权;三、质证权……”
12月4日下午三点半左右,在荷塘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告人郭西(化名)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在此开庭。旁听席上,坐着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公民代表等十余人。
检方指控,2014年8月,被告人郭西随身携带毒品被警方查获。经称量,冰毒重55.91克,麻古重15.31克。
在法庭调查环节,坐在旁听席上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一刻也没有闲着。旁听庭审,他们可都带着任务来的。
区人大内司委主任刘伟手里拿着一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监督员听审、评议案件评议意见表》,意见表上详细地列出了九项测评内容,其中就包括“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保障”。刘伟在这一项上打了“满意”。他的理由是:“审判长详细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申请回避权、质证权、最后陈述权等权利,被告人也委托了辩护人为自己辩护,其诉讼权利得到了很好的保障。”
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庭审,审判长当庭宣判,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郭西有期徒刑七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荷塘区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表示,人大代表听审、评议案件是人大监督法院工作的具体形式之一,已形成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