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屡不改 被判拘役又罚金

18.01.2016  17:25
   湖南法院网讯   (乐剑军 李红艳) 近日,新田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唐某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这是该院自审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以来,对醉驾行为判刑最重的案例。

  2013年5月10日,唐某酒后驾驶粤XX小型汽车,途经新田县龙泉镇滨河西路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00.04mg/100ml。诉讼过程中(唐某被取保候审),因公诉机关在法定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仍未按规定移送案件,故依法按撤诉处理。2015年12月18日,唐某又因酒后驾驶粤XX小型汽车被查获,经检验,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7.23mg/100ml。唐某现被羁押于新田县看守所。

  开庭审理过程中,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院审理还查明了唐某于1997年9月5日取得三轮摩托车驾驶证,2003年9月5日被撤销,未取得小型汽车驾驶证。2013年5月10日被查获时,唐某向交警出示了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证上除相片为唐某本人外,其他均为俞翼南的信息),并谎称自己为俞翼南。

  法院审理认为,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检验属醉酒驾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唐某未取得驾驶资格却驾驶机动车,并二次醉驾机动车,且血液中酒精含量均在200mg/100ml以上,其主观恶意较深;第一次醉驾被查获时虚报姓名,使用伪造的驾驶证,均应当从重处罚。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新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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