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判定工作规定》的通知
HNPR-2015-07007
湖南省公安厅文件
湘公发〔2015〕70号
湖南省公安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判定工作规定 》的通知
各市州公安局:
为深入贯彻《人民警察法》、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内保条例》)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平安湖南建设的意见》,进一步规范我省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判定工作,着力提升新形势下公安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单位安全稳定的能力,有效推进全省单位内部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省厅制定了《湖南省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判定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主动适应形势,规范判定工作。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是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对国家或所在地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具有重要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历来是各级公安机关保卫工作的重点。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也随之发生变化。组织开展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重新判定和调整变更,是各级公安机关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有效推动落实单位内部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客观需要,是加强动态化、信息化条件下基层基础工作的必然要求。对此,各地要从建设 “平安湖南”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判定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组织协调,采取扎实有效措施,确保全面、准确和高效地完成新一轮判定工作。
二、吃透判定标准,确保工作质量。为切实贯彻落实《内保条例》,省厅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遵循重点单位等级管理原则,对判定类别、标准等要素逐一明确细化,并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加以固化。各地要以市、县两级治安、内保部门和基层派出所为主体,组织民警对《规定》进行深入细致地学习解读,准确把握等级标准,严格遵循程序规定,防止因业务不熟导致出现错判、漏判或重复判定。具体工作中,基层公安机关对有关判定标准把握不准或存有疑义的,应当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并报省厅研究答复,不得随意变更。
三、抓紧组织实施,扎实有序推进。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判定工作覆盖全省行政区域,涉及不同行业系统。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统一组织实施,治安、内保部门负责牵头协调,严格按照基础调查、复核判定、上报审批、确认告知、信息录入等环节循序推进, 力争2016年3月31日前完成基础调查和审核判定工作,6月底前全面完成判定工作和警务平台信息录入。 工作中,要坚持“谁调查、谁审核、谁负责”的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分解任务措施,严格落实工作责任,确保调查全面、判定适当、报批及时、告知规范、录入准确,坚决杜绝敷衍了事、走过场等现象发生。各地在完成复核判定后,要与原有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认真进行甄别核对,切实做好增、删、改工作,对新增、撤销或变更的重点单位逐一审定,统一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时将重点单位判定工作纳入内保基础业务范畴,落实常态管理。
四、加强统筹协调,提升服务效能。各地要按照省综治办、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单位内部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意见》的要求,主动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和行业系统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和协作会商制度,研究制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范和防范标准,共同加强对重点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监督指导。要以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单位负责制”为核心,指导单位设置必要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制定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完善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将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要求有机融入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等各个环节。要进一步理顺公安机关对省、市、县三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监督指导关系,着力建立属地管理、条块结合、重点突出、职责明晰的常态监管机制。要密切公安机关治安(内保)、交管、刑侦、经侦、网安、反恐、消防等警种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努力为全省企事业单位改革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厅治安总队。
湖南省公安厅
2015年11月23日
湖南省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判定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判定工作,进一步提升公安机关监督指导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依据《人民警察法》、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内保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是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对国家或所在地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具有重要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根据对国家或所在地区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影响程度,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分别确定为省、市、县(市、区)三级。
第四条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级以上公安机关统一组织,治安、内保部门牵头实施。铁路、民航等行业公安机关以及没有对应行政区划的专业公安分局对管辖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实施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判定工作。
第二章 判定标准
第五条 党政机关单位(含司法机关):
省、市(州)、县(市、区)级党政(含司法)机关,分别判定为省、市、县(市、区)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第六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一)省级及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网络传媒等重要新闻单位,应判定为省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二)省辖市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网络传媒等重要新闻单位,应判定为市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三)县(市、区)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应判定为县(市、区)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第七条 机场、港口、大型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
(一)湖南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黄花国际机场分公司,应判定为省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二)其它干线民用机场、省会市主要火车站应确定为市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铁路运输部门设立的市(州)、县(市、区)级以上火车站,应分别判定为市、县(市、区)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三)承担市(州)、县(市、区)公共交通运营的地铁、轻轨、公交、长途客运等企业,应分别判定为市、县(市、区)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四)各类港口(包括客运、货运港口),应判定为市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第八条 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
(一)湖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湖南航空管理局、湖南航天管理局应判定为省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二)其它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根据其规模大小和重要程度,分别判定为市、县(市、区)级重点单位。
第九条 电信、金融、邮政、寄递单位:
(一)省、市(州)、县(市、区)电信、移动、联通、铁塔公司等运营企业,应分别判定为省、市、县(市、区)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二)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应判定为省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银行业金融机构设在长沙的总行和一级分行,应判定为省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其他设在市(州)的一级、二级分行,应判定为市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设在县(市、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判定为县(市、区)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三)中国证券业监管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应判定为省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跨市(州)经营的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判定为市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其他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据其规模和重要程度,判定为县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无独立法人资格或营业执照上只有负责人而无法人的证券业机构不纳入判定范围。
(四)省、市(州)、县(市、区)邮政企业,应分别判定为省、市、县(市、区)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五)省邮政管理局应确定为省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国家批准、省局备案的寄递企业,判定为市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省局直接发证的寄递企业,判定为县(市、区)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第十条 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
(一)核电企业,应判定为省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二)火力、水力、风力等发电企业、重要水利设施所属单位,应依据其规模大小,分别判定为市、县(市、区)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三)省、市(州)、县(市、区)供电企业,应分别判定为省、市、县(市、区)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四)市(州)、县(市、区)供水企业,应分别判定为市、县(市、区)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五)在湖南境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管道的重点企业,应判定为省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中央所属石油化工集团企业下属单位,应判定为市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上述单位位于各地的分公司、分输站,应分别判定为县(市、区)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六)日生产能力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燃气制造企业以及储存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燃气储存企业,应判定为市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其他市(州)、县(市、区)较大规模的燃气供应企业,应判定为县(市、区)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七)省、市(州)中石化、中石油油品销售企业,应分别判定为省、市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其他较大规模的油品销售企业,应根据其年营业收入、从业人员数等分别判定为县(市、区)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第十一条 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
(一)湖南物资储备局应确定为省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湖南物资储备局下辖各储备单位应判定为市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二)在湘中央直属粮库,10万吨以上的省、市属粮库或者粮食加工企业,应判定为市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三)各类大型商贸企业,年营业收入在4亿元以上且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根据其规模判定为市、县(市、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个体经营户加盟、管理结构松散的贸易市场不纳入判定范围)。金银珠宝独立商铺,视其规模,分别判定为市、县(市、区)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商场、超市内金银珠宝营业柜台作为重要部位进行管理,不单独判定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第十二条 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
(一)省、市(州)、县(市、区)教育、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判定为省、市、县(市、区)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二)列为国家“211工程”的重点高等学校和此前根据工作需要已经列为省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16所院校,应判定为省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其它本科学校,应判定为市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高等学校在同一省辖市设立的分校(校区)不做重复判定,跨省辖市设立的分校(校区)按属地原则分别判定;
(三)各类中小学、幼儿园、中等专业学校、职业技校等,应判定为县(市、区)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中小学、幼儿园在同一市、县(市、区)的,且校本部与分校(校区)存在隶属关系的,不做重复判定;
(四)国家级科研院所及其下属研究机构和此前根据需要已经列为省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7所科研所,应判定为省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省级科研所及其下属研究机构,应判定为市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其它科研院所,应判定为县(市、区)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五)三级以上医院应判定为市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二级医院应判定为县(市、区)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六)大型体育场所,应依据其行政隶属关系或者经营规模等,分别判定为市、县(市、区)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第十三条 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一)各类博物馆,应依据其一、二、三级风险等级,分别判定为省、市、县(市、区)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二)各类档案馆、图书馆、美术馆,应依据其行政隶属关系和规模大小,分别判定为省、市、县(市、区)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根据国家、省、市等文物保护等级,将负有直接管理职责的单位,分别判定为省、市、县(市、区)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第十四条 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毒种的单位(包括停产歇业的危险物品单位),视其危险程度,分别判定为市、县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第十五条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单位:
(一)国家级重点建设工程单位,应判定为省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二)省级重点建设工程单位,应判定为市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其它判定为县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第十六条 其他需要列为治安保卫重点的单位:
(一)各类大型生产性工业企业以及关系国计民生的食品、药品等生产、加工企业,年营业收入在4亿元以上且从业人员超过1000人的,应判定为市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二)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判定为市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单位。具有运输、储存、配送等功能的较大规模物流企业,应判定为县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第十七条 实行集团化管理大型企业的下属二级企业:
二级企业与集团化管理大型企业位于同一行政区域(县级以上)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独立核算,或位于不同行政区域(县级以上)的,均应判定其重点单位等级。
第十八条 其他对当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具有重要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判定为市、县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所列情况经报上级公安机关同意后,再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三章 判定程序
第十八条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判定工作应按照基础调查、复核判定、上报审批、确认告知、信息录入等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属地派出所(社区民警)在县(市、区)级公安机关治安、内保部门指导下,具体实施辖区内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基础调查工作,并按照本规定相关判定标准,提出初审意见。对同一单位符合多个判定标准的,依照高等级标准判定,不作重复判定。
第二十条 县(市、区)级公安机关负责判定县(市、区)级重点单位;市(州)级公安机关负责判定市级重点单位;省公安厅负责判定省级重点单位。
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判定的省、市、县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由各级公安机关分别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铁路、民航等行业公安机关和没有对应行政区划的专业公安分局管辖范围内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由属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统一协调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经人民政府批复确认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履行告知手续。
第二十三条 各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均应根据 “属地管理”原则,由辖区公安机关履行监管职责。属地派出所负责将本辖区经判定确认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有关信息100%录入警务基础平台内保单位模块,做好动态更新工作。
附件1: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判定审批表
单位名称 |
| ||||||
单位地址 |
| ||||||
主管治安保卫 工作负责人 |
| 职 务 |
| ||||
单位性质 |
| 在册职工人数 |
| ||||
治安保卫机构 | 名称 |
| 电话 |
| |||
负责人 |
| 职务 |
| 手机 |
| ||
专职治安保卫人员数 |
| 专职保安员数 |
| ||||
所在地派出所 |
| 值班电话 |
| ||||
拟定重点等级 |
| ||||||
判定理由依据 |
| ||||||
派出所意见
年 月 日 | 县(市、区)级公安机关意见
年 月 日 | ||||||
市(州)公安机关意见
年 月 日 | 省公安厅意见
年 月 日 | ||||||
备 注 |
| ||||||
|
|
|
|
|
|
|
|
附件2: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告知书(样式)
×××公安局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告知书
××××××:
经本(厅)局审核判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你单位被确定为 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请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省综治办、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单位内部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设置专门治安保卫机构,配强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同时,根据本单位性质、特点和安全防范工作需要,确定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按照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设置技术防范设施和实体防护装置;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巡逻守护,确保单位内部安全稳定。
×××公安局(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