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岳法院当庭宣判促质提效

18.11.2015  18:02
   湖南法院网讯   (谢丹) 今年以来,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将当庭宣判率纳入法官个人绩效考核,倒逼法官做好充分的庭前准备工作,减少案件久拖不判现象,促进审判质量和效率双提升。

  日前,该院刑事审判庭当庭宣判了三件刑事案件,该三案的平均审理周期不到20日:

  被告人李某(系累犯),2015年4月7日在南岳大庙扒窃三星Note2型手机一部,价值1021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阳某,曾于2014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2015年5月15日(管制执行期间)入室盗窃未遂,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五个月,管制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谭某,2015年3月至6月间共盗窃作案3次,盗得两辆摩托车和一辆电动车,经鉴定价值共计4586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当庭宣判的适用,不仅增强了法官的责任感,减少了案件开庭后久拖不判,消除了各方面的合理怀疑,而且使整个审理、判决过程置于当事人的监督之下,给当事人一个“看得见的公正”。 来源: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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