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在监狱里开庭

10.06.2015  19:30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南县人民法院武圣宫法庭的法官到湖南省津市监狱第五监区审理了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经过主审法官耐心细致地做双方思想工作,该案最终以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而离婚。

  被告李某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现已服刑3年。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之规定,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承办法官本着照顾服刑人员情绪、帮助其做好教育改造工作的原则,在庭审过程中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原告黄某提出离婚,被告李某同意离婚;原告黄某提出未成年女儿归其抚养教育成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建造的一栋房屋赠与儿子、女儿,同时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各自债权、债务归其各自享有和负担。双方心平气和达成该离婚协议。

  庭审结束前,承办法官语重心长地做原告的思想工作:婚离了,亲情还在,以后每年仍然要带上女儿、儿子、孙子等家人一起去看望李某,希望能在亲情的感化下,促使被告积极改造,争取减刑或假释。黄某表示:李某曾经有吸毒的恶习,希望他在监狱的教育改造期间能好好做人,戒掉毒瘾,即便若干年后,李某刑满释放,仍会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 来源: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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