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办社保 退休后主张赔偿获支持
22.02.2016 17:20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原告王某某于2003年到观音滩煤业公司下属企业永州市湘江稀土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后因该公司解制,停产了一年时间,到2006年即由现在的公司法人代表李某买断经营。2008年,被告公司开始为公司员工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当时被告以内部制度规定为由,没有为当时公司年满50周岁的员工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于原告当时年满了50周岁,因此,被告没有为原告缴纳。2014年5月2日,原告王某某年满60周岁。被告于2014年5月14日即通知原告离岗,即终止与原告王某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另查明,被告公司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制,原告离岗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936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劳动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为其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被告应当为原告缴纳在被告处工作期间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现因被告已满60周岁,养老保险费已无法补交,被告即赔偿原告相应的损失,应由被告赔偿原告自2006年至2014年5月共8年的损失即2936×12%×8=33822.72元。本案原告王某某已达到退休年龄,但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达到退休年龄后的生活仍未得到保障,被告终止与原告的劳动合同,违背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故被告还应支付原告的经济补偿金即35 232元/年÷12个月=2936元×8年=23488元。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祁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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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2016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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