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办社保 退休后主张赔偿获支持

22.02.2016  17:20
   湖南法院网讯   (于杨宁 夏红旗) 单位不买养老保险,导致职工退休后无法领到养老金,最后状告单位,请求赔偿损失获得法院支持。近日,祁阳县人民法院就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永州市湘江稀土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被告永州市湘江稀土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王某某经济损失33822.72元,给付原告王某某经济补偿金23488元。

  原告王某某于2003年到观音滩煤业公司下属企业永州市湘江稀土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后因该公司解制,停产了一年时间,到2006年即由现在的公司法人代表李某买断经营。2008年,被告公司开始为公司员工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当时被告以内部制度规定为由,没有为当时公司年满50周岁的员工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于原告当时年满了50周岁,因此,被告没有为原告缴纳。2014年5月2日,原告王某某年满60周岁。被告于2014年5月14日即通知原告离岗,即终止与原告王某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另查明,被告公司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制,原告离岗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936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劳动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为其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被告应当为原告缴纳在被告处工作期间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现因被告已满60周岁,养老保险费已无法补交,被告即赔偿原告相应的损失,应由被告赔偿原告自2006年至2014年5月共8年的损失即2936×12%×8=33822.72元。本案原告王某某已达到退休年龄,但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达到退休年龄后的生活仍未得到保障,被告终止与原告的劳动合同,违背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故被告还应支付原告的经济补偿金即35 232元/年÷12个月=2936元×8年=23488元。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祁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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