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龄童骑车上路被撞伤 家长须担责

14.04.2015  14:26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汉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十岁儿童骑自行车上路,被小车撞倒后家长承担部分责任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4年11月6日,年仅十岁的龙某骑自行车在路边行驶,被同向行驶的王某所驾驶的小车挂倒在地,造成龙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双方因达不成调解协议,龙某向汉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2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龙某未满十二周岁就驾驶自行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部分责任,经调解,被告王某共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9000元。

  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本案中,原告龙某年仅十岁就骑自行车上路,忽视行车安全,亦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龙某父母作为龙某的监护人没有尽到合理看管龙某的义务,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汉寿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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