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青春五入狱 皆因贼心零悔改

19.02.2016  11:25
   湖南法院网讯   (史红霞 谭艳) 二十四岁初受刑,三十四岁五入狱,他把人生最美好的十年光阴定格在了短暂自由、扒窃与铁窗之上。

  近日,茶陵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扒窃案件。被告人陈某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5年7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茶陵县火车南站公交车发车处,乘被害人龙某某上公交车不备时,扒窃了龙某某挎包里的2600元现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被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的家属代为退缴了赃款,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等情况,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被告人陈某某出生于1981年9月,在此次判决前其还分别于 2005年4月、2007年4月、2013年2月、2015年2月皆因在公共场所扒窃被该院以盗窃罪被判处三个月、四个月不等刑期。而此次是被告人陈某某第五度因在公共场所扒窃被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茶陵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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