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制“十全大补丸”给人看病 男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获刑

26.02.2016  10:46
   湖南法院网讯   (高远) 常德市武陵区的刘某,用自制的药丸给人看病,还以影视作品中才能经常见到的“十全大补丸”命名,此药丸是否真的能如传说中的那般神奇暂且不论,刘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日前,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刑事案件。

  经查明:2012年2月28日至2014年1月6日期间,被告人刘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常德市武陵区租赁门面,主要用于为病人看病、拨火罐并销售自制的膏药和“十全大补丸”等。2014年1月6日,接到举报后,武陵区卫生局和武陵区药监局的工作人员赶至刘某租赁门面现场进行调查,对被告人刘某自制的药酒、膏药、“十全大补丸”、甘草、党参、川芎、焦白术、白芍等中药材予以封存,并将“十全大补丸”10包予以扣押。2014年4月4日,常德市武陵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该案以涉嫌犯罪移送至公安机关。经常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十全大补丸”是刘运来在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制剂批准文号的情况下擅自配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该“十全大补丸”依法认定为假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来源: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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