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检存在过错 医院赔偿5万元
10.06.2015 19:31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小蒋、小曹在悲痛的同时,觉得当初为自己做孕检的A医院应当对此负责。因为在2006年5月、6月,小曹曾先后在C医院进行过两次孕检,当时便诊断结果为“胎儿左肾少量积水,建议追踪观察”。为进一步求证和治疗,小曹在当年6月到8月间,先后5次到A医院进行孕检,但该院均未诊断出小曹所怀胎儿左肾有积水。
小曹、小蒋认为,A医院侵犯了生育知情权、选择权,便将A医院告上了法院。要求A医院赔偿包括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61万余元,汉寿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庭审:医院是否侵犯知情权成焦点
A医院辩称,根据该院对小曹的检查情况,根本无法作出其所怀胎儿先天性左肾积水的诊断结论,并没有侵犯小曹、小蒋俩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A医院还辩称,即便是诊断出小曹所怀胎儿患有先天性左肾积水,小曹、小蒋便会选择终止妊娠的假设也是不成立的。因为原告假设的这一情形不符合《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求鉴定胎儿性别和挑选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的条件。
A医院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由常德市医学会所作出的鉴定。鉴定证实,A医院依据小曹两次在该院进行孕检所做超声检查,由于报告单图片显示模糊,确实无法确定小曹所怀胎儿左肾肾盂是否有扩张,患儿左肾积水与A医院的医疗行为无关。A医院未检查出原告曹某所怀胎儿先天性左肾积水的行为不属于医疗事故。
小曹、小蒋亦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由省B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书证实,小曹产前在C医院二次B超检查,测得胎儿左肾集合系统分离暗区宽度分别为7mm、11mm,是一种异常声像表现,尚不足以诊断为肾积水。A医院二次产前B超检查,均未对肾脏集合系统分离宽度进行测量,观察其动态变化,存在过失。
判决:医院有过错酌情赔偿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小曹怀孕后到C医院进行产前检查,诊断出“胎儿左肾少量积水,建议追踪观察”后,多次到A医院进行进一步检查,A医院虽经多次检查仍未能作出胎儿患有左肾少量积水的准确诊断。经鉴定,A医院在给小曹两次进行B超产前检查时,均未对肾脏集合系统分离宽度进行测量,观察其动态变化,存在过失。故A医院对于小曹在该院孕检时其所怀胎儿未能及时检查出左肾积水存在过错
法院指出,该医疗过错行为与小曹、小蒋之子的出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与其患有左肾先天积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最终因左肾先天积水而不得不摘除左肾也与A医院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法院还认为,公民享有母婴保健的知情选择权。经产前诊断,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在本案中,虽然A医院在给原告曹某进行孕检时存在过失,但由于小曹所怀胎儿所患左肾积水,并非严重遗传性疾病,不是两原告可以终止妊娠的法定理由,故A医院的行为没有侵犯小曹、小蒋终止妊娠的生育选择权。
法院最后做出一审判决,A医院酌情赔偿小曹、小蒋医疗费5万元。小曹、小蒋所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因无法律依据,未获支持。 来源:汉寿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本文来源: 法院网
10.06.2015 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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