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自行改变手术方式 患者病情加重起诉获赔
15.03.2016 12:18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13年6月9日王某感觉肚子痛前往某医院诊治,初步诊断为急性阑尾炎,经王某家属同意后医院实施阑尾切除手术,手术从16时30分开始至当晚11时40分结束,但医院在手术中自行改变手术方式,未告知原告,也未征得原告家属同意,实际实施了全麻下行剖腹探测+广泛性肠粘连松解术+肠切除吻合术。术后王某在医院住院治疗13天,后因病情恶化于转入岳阳市一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主要为肠瘘、炎性肠梗阻等,住院治疗150天。2014年7月8日,经鉴定机构鉴定,认定某医院存在术中改变术式未告知患方及未征得患方同意过错,无手术指征行剖腹探测+小肠切除存在过错;手术治疗违反《湖南省综合医院手术分类及批准权限规范》相关规定存在过错,医院的过错与王某术后肠瘘的不良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60%-90%,王某小肠部分切除构成八级伤残。后王某多次找某医院协商赔偿事宜未果,王某遂将某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合计一百零一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王某因肚子痛前往被告某医院诊治,某医院医务人员初步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告知原告需做“剖腹探测、阑尾切除手术”,但在手术过程中,某医院医务人员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将原告的一段小肠切除,实际实施的手术是在全麻下行剖腹探测+广泛性肠粘连松解术+肠切除吻合术,导致原告术后形成肠瘘,侵犯了原告的身体权,经鉴定机构鉴定,某医院在诊治过程中存在的过错与原告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60%-90%。综合被告的过错及原告本身的病情,酌定被告某医院对原告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523549元,宣判后原、被告均表示服从判决。 来源:平江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本文来源: 法院网
15.03.2016 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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