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提供“阴阳”病历被处罚

28.10.2015  13:06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临澧县人民法院对某医院存在病历书写不规范、妨碍人民法院案件审理工作的行为进行了罚款。

  该院在审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中,原告向某在庭审过程中提供了两份内容不一致的《出院记录》,庭后经法院向该医院核实,原告向某2014年9月4日在某医院出院后,医院向其出具一份《出院记录》,2015年5月17日,向某再次到该医院复查,主治医师根据向某的病情,为了履行告知义务直接在电脑中的原出院记录中增加“3、加强营养,必要时转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的内容并打印后签名盖章交给原告向某。

  法院经审查研究后认为,某医院的上述行为,违反卫生部颁发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相关要求,属于伪造篡改病历,影响了医务工作的严肃性、不利于医患关系的良性发展、妨碍了人民法院及时查清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对该医院予以罚款5万元并向该医院和卫生局送达了司法建议书,收到罚款决定书和司法建议书后,该医院认识到了其工作中错误,已主动缴纳罚款。 来源:临澧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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