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引纠纷 法院调解促和谐
30.10.2015 12:20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原告夏某等六人诉称,2013年11月26日被告杨某与他人签订了《酒店装修工程承包合同书》,合同签订后,被告杨某便雇请原告等六人为景星凤凰大酒店进行装修,原告方负责木工、水电安装、涂898涂料等装修工作,经过近一年的工作,终于2014年11月29日装修完毕,酒店开始试营业。但原告方的劳务报酬虽然被告杨某签字确认却迟迟未支付,后经过多次协商,被告于2015年1月9日支付了部分报酬,余款至今未付,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六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劳务报酬。
案件受理后,主办法官为妥善解决纠纷,平息矛盾,在开庭前主动与双方当事人交谈了解案件事实。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法官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并为双方当事人权衡利弊。最终原、被告在法官的引导下主动于庭外达成了调解协议,平息了该起纠纷,促进了社会和谐。 来源:凤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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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2015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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