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法官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两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情况报告

30.09.2017  15:18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全面部署和系统化顶层设计以来,我省各级法院、检察院积极推进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4项司法体制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效。9月29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

  报告显示,全省法院以建立审判权力运行新机制为抓手,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按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改革要求,构建了权责明晰的审判权力运行新机制,落实司法责任制;推动审判权运行去行政化,改革裁判文书签署制度,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院庭长不再签发本人未参加审理案件的文书;落实院庭长办案机制,明确规定了院庭长办案数量,并将院庭长办案情况纳入中基层法院整体绩效考核;完善审判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建立院庭长权力清单,对院庭长的监督管理职责及监督管理的具体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全省检察机关初步建立了新的司法办案模式和司法责任体系。全面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构建了“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检察权运行机制,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制定了省市县三级检察院检察官权力清单,根据在司法办案中的不同职责权限,明确检察官的办案职权、岗位标准和责任范围,将一般案件的处理决定权以及所有案件的事务性工作决定权授予检察官行使,将极少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个别重要节点的办案事项由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同步优化办案审批审核程序,建立案件分级分派和变更调整机制,强化对检察权行使的监督制约,防范检察权滥用。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司法体制改革取得的成绩给予肯定,并建议进一步优化司法权力运行,坚持权责统一,落实法官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真正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明确标准和程序,增强错案责任追究的操作性、可行性,推动司法质量、司法效率和司法公信力全面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