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实施意见

28.09.2015  13:23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0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筹信贷资源配置,落实资金保障供给。推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对我省的信贷投放,在有效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增量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统筹信贷资源配置,加大小微企业信贷资源倾斜力度,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将有限信贷资源更多用于小微企业;落实“定向降准”措施,适时运用常备借贷便利,改进合意贷款管理,增强调控节奏和力度把握的弹性,加大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力度;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有保有控的信贷政策,对产能过剩行业中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继续给予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完善利率定价机制,落实降息政策,积极适应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合理确定存贷款利率水平;推动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争取面向企业和个人的大额存单业务试点。(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负责)



二、盘活信贷与债务存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全国性商业银行在湘分支机构要盘活存量、用好增量,支持将信贷资产纳入其总行资产证券化资产池;支持地方法人银行发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常规化,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融资规模;鼓励省内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三农”专项金融债券,募集的资金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小微企业、“三农”贷款发放,金融债所对应的小微企业贷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范围;用好国家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的政策,优化地方债务结构,降低利息负担,保障在建项目融资。(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湖南证监局、省财政厅负责)



三、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扩大企业直接融资规模。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到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行债券融资工具,扩大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模;培育和发展我省私募市场,加快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中心建设,促进民间融资阳光化;出台相关优惠政策,推动更多中小微企业到湖南股权交易所挂牌融资,鼓励省内企业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鼓励省内非上市企业股权集中到湖南省股权登记管理中心进行登记托管;支持湖南股权交易所转型发展,通过发行中小微企业私募债、股权投资和转让、金融资产交易、为沪深交易所培育上市企业等,促进企业融资;鼓励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与湖南股权交易所合作,开发服务小微企业创新产品。(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发改委、省经信委、湖南证监局负责)



四、支持企业境外上市融资,引入境外低成本资金。支持组建省内企业境外融资服务中心,发挥专业机构作用,宣传普及境外上市和发行债券的条件、流程和法律事务等知识,做好企业境外上市、发行债券等融资服务工作;支持省内企业赴境外上市和发债,相关职能部门要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开辟“绿色通道”,对省内企业赴境外上市融资、债券融资过程中的外资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或审批、境外资金回流境内等方面给予支持;完善短期外债指标管理,支持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开展境外融资;开展外汇市场创新,为企业提供汇率避险服务。(省政府金融办、省商务厅、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湖南证监局负责)



五、建立保险资金运用长效机制,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充分利用保险资金投资期限长、综合成本低的特点,引导保险资金通过债权投资、股权投资计划等形式,支持省内民生工程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保险公司通过投资企业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为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推动政府资金与金融资金的结合,设立重大基础设施、重大产业等专项基金,吸引保险、银行、券商等金融机构资金及社会资金;制定小微贷款保证保险扶持政策,探索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试点,推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发展,发挥保险的增信作用。(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湖南保监局、省发改委负责)



六、培育中小金融机构,增强薄弱环节供给能力。鼓励引导国有企业和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农村信用社改革,按省政府部署,力争两年内完成农村信用社改革任务;出台支持村镇银行发展的政策措施,吸引省外金融机构来湘批量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支持省内监管评级二级以上的农村商业银行在省内外发起设立村镇银行,逐步实现农村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县域全覆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行政村、社区、小微园区延伸基础金融服务,设立社区支行、小微支行,简化审批流程,允许在规划内一次申请设立多家社区支行、小微支行,并对其筹建开业一次审核;推动我省首家民营银行尽快获批筹建,推动筹建省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支持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发行结构化产品、信贷资产证券化等拓宽资金来源,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降低利率,减轻企业负担。(省政府金融办、湖南银监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证监局、省农信联社负责)



七、加快融资性担保机构建设,健全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加快国有担保机构建设,2015年底前建立覆盖全省各县市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服务体系;加快再担保体系建设;建立完善资本补充和风险补偿机制,推动国有全资和控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适当集中,以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代偿率、担保放大倍数、担保费率、新增担保额及户数等指标为基础建立绩效考核体系,鼓励各融资性担保机构重点向“三农”、中小微企业提供低成本融资服务,鼓励县市政府、融资性担保机构、商业银行和中小微企业建立新型合作模式,共同促进小微企业融资,降低融资成本。(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经信委负责)



八、规范收费行为,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及时清理不合理收费,规范收费行为;依法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优惠政策,严禁以贷转存、存贷挂钩、以贷收费、浮利分费、借贷搭售等行为,特别是对发放贷款收取利息应尽的工作职责,不得再分解设置收费项目;推动贯彻落实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续贷相关管理办法,运用好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分期偿还等措施,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借新还旧,减少搭桥融资行为,缩短融资链条,减轻小微企业资金周转压力;规范担保、评估、审计、验资、保险、登记备案等中介机构服务收费行为,严格按标准收费,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规范银信、银基、银证等各类合作业务,清理各类“通道”、层层加价、抬高企业融资成本的现象;加强对银行和相关中介机构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各种违规收费行为。(省发改委、湖南银监局负责)



九、完善监管制度和办法,抓好风险防范和控制。督促银行金融机构加强管理,严密监测信贷资金流向,防止借款企业违规挪用贷款,确保贷款资金直接流向实体经济;加强对影子银行、同业业务、理财业务的管理,规范各类理财业务,严禁超范围经营和套利行为,金融机构之间的交叉产品和合作业务,以合同形式明确风险承担主体和通道功能主体;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非存款类机构业务,严肃查处违规吸收存款和发放高利贷行为,严禁对小微企业进行暴力逼债、追债;加强对互保联保、过剩产能等重点风险的识别、防控,支持建立企业风险防范化解的联动机制,搞好风险防控,严守风险底线。(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省商务厅负责)



十、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实施差异化的监管措施。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金融支持“三农”、小微企业的各项奖补政策;优化省级金融机构融资考评指标,强化绩效考核倾斜,对金融支持小微企业设立专门的考核指标,适当增加金融支持小微企业考核权重,引导金融机构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落实小微企业贷款存贷比考核优惠政策,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实行差异化政策考核政策,适度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建立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不良贷款尽职免责制度;开展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适时向银行机构通报,并将评估结果作为人民银行灵活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开展金融市场管理工作以及省政府融资奖励考核等的重要依据;细化和完善相关政策,严格政策执行要求,纠正单纯追逐利润,攀比扩大资产规模的经营理念,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突出支农支小导向。(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湖南银监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负责)



十一、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加快中小微企业和县域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完善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快信用评级推广应用工作,推动金融机构提高信用贷款比重,缩短融资链条;尽快将符合条件、提出接入申请的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推进地方金融服务与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广泛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活动,引导企业健全财务制度,增强信用意识;深入开展金融创安活动,依法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维护金融债权,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办负责)



省政府办公厅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市州落实本实施意见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执行政策不力或违反政策的行为,加大问责力度。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于每年1月中旬将落实情况书面反馈省政府金融办,由省政府金融办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