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案被告成原告 又诉法院再调解

15.04.2016  18:53
   湖南法院网讯   (刘丹) 近日,株洲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周某与被告姚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后经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

  2014年9月22日7时许,周某与姚某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姚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队认定,周某承担全部责任,姚某不负责任。事故发生后,周某为姚某垫付了医药费7150元。之后双方私下达成一致协议,约定:姚某的损失找保险公司理赔,姚某在获得理赔款后,应偿还周某垫付的医药费7150元。2015年12月,姚某作为原告将周某及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诉至株洲市荷塘区法院。经调解,保险公司自愿赔偿姚某47999元;周某赔偿姚某1000元,并承担诉讼费648元;并约定款项支付完毕后,三方均不再就本次交通事故纠纷向对方主张权利。2016年2月27日,周某就其向姚某垫付的医药费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获得了理赔款4449.7元。后周某拿出协议,又作为原告将姚某作为被告向株洲县法院起诉,要求姚某偿还其垫付医药费7150元。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联系荷塘区法院原告姚某诉被告周某及保险公司机动交通事故一案的承办法官,并与保险公司联系,了解前案在调解中的情况。后经多次调解,周某与姚某再次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姚某自愿放弃在前案中要求周某支付1000元及承担案件受理费648元的权利,并放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双方均不得就本次交通事故再向对方主张权利。至此,姚某与周某因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而引起的矛盾纠纷最终得以化解。 来源:株洲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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