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刹甩尾撞行人 领刑赔钱后悔迟
03.03.2016 12:49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15年1月22日8时许,被告人肖某驾驶无牌轻型普通货车沿G107国道由南往北行使,行至耒阳市公平圩镇大路村1组路境内的 1894km+64m,准备超车时,因对面驶来车辆而紧急刹车,致使货车失控甩尾后向右行驶,将路边行人谭某撞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肖某立即拨打120,并留守现场。耒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的鉴定意见为:被害人谭某全身伤痕符合钝性外力作用形成,系颅脑损伤死亡。
耒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肖某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购买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且未定期年检的轻型普通货车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肖某已赔偿被害人谭某亲属82,800元,并取得了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无牌、未年检的机动车辆,操作不当导致货车失控甩尾后向右行驶,而发生重大事故,并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肖某在交通肇事后拨打120急救电话,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随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能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肖某赔偿了被害人谭某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肖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肖某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耒阳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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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3.2016 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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