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毒未成功亦构成制造毒品罪

25.01.2016  11:28
   湖南法院网讯   (胡婷) 2016年1月21日,娄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刘某某制造毒品案,被告人刘某某犯制造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刘某某系吸毒人员,因经济拮据,便有了自己制造毒品再出售赚钱,还有等制毒技术成功后,将技术拍成视频兜售制毒技术来赚钱的想法。刘某某购买了制毒用的工具和原料,开始着手制造毒品,但由于技术原因,刘某某反复实验多次均未能成功制造出冰毒。刘某某被抓获后,公安机关从其租房内缴获了大量的制毒工具、制毒原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非法制造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刘某某已着手制造甲基苯丙胺,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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