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制度擅自离岗 无权要求经济补偿

12.01.2015  23:16
  湖南法院网讯  原告段某系某煤矿的职工,在该煤矿工作达11年之久。2013年9月,段某因与煤矿一职工发生争吵,段某即自行离开某煤矿单位,未再回煤矿上班,段某其后在别处谋求了另外一份工作。2014年6月,段某以用人单位某煤矿擅自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冷水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某煤矿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段某因工作原因与某煤矿单位职工发生矛盾后自行离开煤矿,段某之行为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系擅自离岗行为,段某擅自离岗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段某要求用人单位某煤矿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于法无据。

  日前,冷水江法院判决驳回了段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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