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别名借款赖帐 法院判决仍由本人还
10.12.2015 17:21
本文来源: 法院网
曹某辉于2014年4月23日向王某立据借款30000元,但未约定借款利率和偿还期限。王某催讨无果后向本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曹某辉偿还。之后曹某辉以借条借款人为曹辉,不能认定为自己所借,原告未提供支付借款证据,借贷关系存疑等为由向双峰法院提出申诉。
法院审监庭通过再审查明,曹某辉在与王某交往过程中,一直以曹辉自称,应当认定曹辉是曹某辉的别名,一审认定曹某辉为本案的债务人和被告准确无误,本案的借款通过曹某的银行卡进行了交付,王某与曹某辉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依法作出了维持一审判决的再审判决。 来源:双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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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2015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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