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获刑

28.08.2015  12:48
  湖南法院网讯  8月18日,新邵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挪用资金案。被告人谭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谭某在湖南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负责货物销售。期间,谭某共销售价值三十余万元的产品到邵阳市某电池厂。邵阳某电池厂老板宁某除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部分货款至该公司账户外,并于2012年1月至2012年9月20日分多次以现金方式支付12.5万元货款给谭某。谭某收取货款后,上交了6万元到公司,余下6.5万元货款留作自用,一直未归还公司。

  2015年4月1日,谭某主动向新邵县公安局投案。

  2015年4月17日,谭某家属为其退还44934元(系从谭某挪用6.5万元中扣除其应得工资及提成款20 066元后的余下款项)至新邵县公安局,同日新邵县公安局将该款发还给该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利用担任公司业务员的便利条件,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谭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谭某家属代为退还了挪用的款项,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谭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新邵县司法局出具的建议对谭某予以社区矫正的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对谭某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据此,为打击犯罪,依照相关法规,判决被告人谭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来源:新邵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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