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出台纪检监察干部内部监督办法

13.03.2015  09:50

  3月12日,湖南省纪委三湘风纪网发布消息,湖南省纪委专门出台《湖南省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全省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的范围、职责、方式和工作制度,严防内部“灯下黑”。

  《办法》规定,省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的监督对象主要有以下7类:省纪委、省监察厅机关除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厅级干部、处级领导职务干部以及省委巡视机构干部;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纪检监察机构领导班子及干部;省纪委派出纪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未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任职的省纪委委员;市州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干部管理权限内的省直一级单位、省属国有企业、省属高等学校内设纪检监察机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的组织关系在省内的中央在湘单位纪检监察机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监督的方式和有关工作制度。规定对纪检监察干部具有不严格遵守和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群众纪律等8种情形的,将对其采取谈话诫勉的方式进行诫勉。对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中央和省委规定的问责情形的,将采取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进行处理。对纪检监察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由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负责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办法》规定了信访举报定期统计分析制度、信访举报办理情况报告制度、违纪违法问题和突发舆情报告制度、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5项工作制度,形成了系统严密的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制。

  潇湘晨报长沙3月12日讯 记者 杨杰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