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厅修订出台《湖南省水利厅行政听证办法》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出台后,我厅于2010年、2012年分别制定、修订《湖南省水利厅行政听证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原《规定》自实施以来,对于规范我厅行政听证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原《规定》已于2017年8月失效,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重要法律法规的修改,原《规定》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目前的工作实际。近日,我厅重新修订出台了《湖南省水利厅行政听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六章三十条,主要内容有五个方面: 一是 明确听证工作责任; 二是 框定听证范围; 三是 对听证的启动程序及要求做出了规定; 四是 明确了听证参加人的范围及相关权利义务; 五是 对听证程序作出详细规定。相较于原《规定》,《办法》在以下方面做了更为明确、优化的规定: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听证的范围。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办法》规定行政听证包括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和行政执法听证。按照《湖南省水利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湘水办〔2013〕64号),《办法》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了列举,并对应当举行听证的情形作出了规定。
二是增设“行政听证参与人”专章。 原《规定》中并未对行政听证参与人进行专门规定,仅散见于个别条文中,新《办法》中明确了听证参与人、听证参加人的概念。对听证主持人的资格、指定、回避、职权等方面进行规定。
三是详细规定了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和行政执法听证的程序。 《办法》对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和行政执法听证的程序作了分别详细规定,同时,明确对举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执法听证会,参加的公众代表比例不得低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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