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出台新闻从业人员“十不准”规定

07.12.2015  09:41

  湖南新闻网消息 据湖南日报报道,为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新闻采编人员行为,维护新闻界良好形象,促进新闻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1.不准报道危害国家安全、影响社会稳定、违背社会公德、损害公共利益以及宣扬利己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人生观、价值观和生活方式的内容。

  2.不准利用新闻报道从事广告、发行、赞助等经营活动。

  3.不准搞有偿新闻、有偿不闻,利用职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4.不准利用新闻活动进行打击报复、敲诈勒索。

  5.不准从事与记者职务有关的有偿服务、中介活动或兼职取酬,擅自组团进行采访活动或参加他人擅自组织的采访活动。

  6.不准以任何方式泄露所接触、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不能公开披露的信息,利用职务行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7.不准干预依法进行的司法审判活动,在法庭判决前做定性、定罪的报道和评论。

  8.不准无证采访、“钓鱼”采访、抄袭剽窃或通过非法途径获取新闻素材。

  9.不准强迫对方接受采访。

  10.不准编发未经核实的网络信息和各类传言。

  本规定解释权属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监督电话:0731-84801738,84801798

  省新闻工作者协会监督电话:0731-82689053

  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湖南省新闻工作者协会

  201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