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出台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4月29日,郴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提出的工作要求。
《实施意见》明确,建立与郴州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现代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力争到2020年,群众食品安全满意率达到80%以上,食用农产品监测合格率达到97%以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合格率达到98%以上。
《实施意见》强调,各级政府要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实施食品安全"一把手"工程。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食品安全工作,分析研判食品安全形势,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规范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名称,增强食品安全监管的专业性和系统性。建立职业化检查员队伍,严格上岗资质要求。加大跨部门编制调剂力度,充实食品安全监管一线执法人员力量,优化监管队伍结构。
《实施意见》指出,要加强产地环境保护和源头治理,加大大气、水、土壤污染治理力度,降低污染物排放对食品安全的影响。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研究建立风险等级评价体系。制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突出问题和监管措施清单。加强对小摊贩、小作坊、小餐饮的食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群众反映强烈、危害严重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大力开展省级食品安全城市创建活动。
《实施意见》要求,将食品安全工作全面纳入市委、市政府综合绩效考核、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评和"小康郴州"考核范围。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每年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并通报结果。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评价市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区,在文明城市、食品安全城市、卫生城市等创建工作中实行"一票否决"。完善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加大问责力度,确保责任追究到位。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信息来源:郴州市食安委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