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项减税政策重磅推出助力实体经济降成本、增后劲、添活力
为进一步降低税收负担,助力实体经济发展,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国务院重磅推出6项减税措施,在此基础上,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印发了一系列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具体政策和实施办法。本次推出的6项减税政策是由“1+4+6”构成的系列减税政策,其中“1+4”为首次执行的政策,“1”是指简并增值税税率政策,“4”是指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小微企业范围、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等4项新增所得税减税政策,“6”是指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对有线电视收视费免征增值税等6项延续减税政策。现将政策要点摘录如下,以方便广大纳税人及时获知和了解。
1.简并增值税税率
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13%的税率,增值税税率由四档改为三档,形成17%、11%、6%三档税率结构,原适用该税率的农产品、自来水、天然气等货物统一按照1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2. 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符合这一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4.开展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试点
自2017年1月1日起,将享受70%投资抵扣优惠政策的创投企业的投资对象,由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放宽至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自2017年7月1日起,将享受优惠政策的投资主体,由公司制创投企业和合伙制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扩大到个人投资者。该政策在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等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开展试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
5.推广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试点政策
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个人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标准予以税前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
6. 2016年底到期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19年年底
主要包括: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农村金融税收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增值税政策等,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
纳税服务处
2017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