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凌晨搭车被强奸 “好心男”获刑三年

01.02.2016  18:15
   湖南法院网讯   (梁晓亚) 凌晨一点钟,等的士的女子碰到“好心男”,于是上了免费的顺风车,结果在车上遭遇强奸。近日,耒阳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肖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5年7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肖某驾驶湘D8****长安小货车途经耒阳市灶市街道办事处红眼塘路段时,见陈某某在路边等车,遂停车询问,得知陈某某要去郴州时,谎称自己去永兴县马田镇可以带一段路,将陈某某骗上车。车辆行驶到107国道耒阳市公平圩镇横岭村路段时,被告人肖某见四周无人,便将车停在公路边,将坐在副驾驶位的陈某某压在身下,陈某某奋力反抗未果,被告人肖某强行与陈某某发生了性行为。事后被告人肖某驾车将陈某某送到永兴县油市镇。

  2015年11月3日,被告人肖某之母陈平香代为赔偿被害人陈某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取得陈某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无视国家法律,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肖某在公安机关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肖某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耒阳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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