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江:为职业病患者撑起一片蓝天

25.01.2016  13:48
   湖南法院网讯   (张建华) 近日,冷水江市法院向铎山镇龙潭村一职业病患者谢某下发了(2015)冷民三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原告冷水江市龙潭煤矿新井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谢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6465元和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303840元。这是2015年来该院依法裁判的第69起为职业病患者维权的民事案件。

  2005年年初,因生活困难,铎山镇龙潭村村民谢某进入龙潭煤矿新井从事井下维修、采煤工作。2012年7月10日,煤矿组织职工去娄底市湘中煤炭医院进行健康检查,其中谢某的体检结论为“疑似尘肺”。诊断结果没有告知谢某。从2013年1月开始,龙潭煤矿新井不再安排他工作。谢某回家后,因身体不适,自行去娄底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查,被确诊为“煤工尘肺贰期”。尔后,谢某为维护合法权益进行了事实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被娄底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四级。然而,龙潭煤矿新井仍然不履行义务向谢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为此,谢某又申请劳动仲裁。2015年10月27日,冷水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作出了仲裁裁决书,裁决“由被申请人龙潭煤矿新井支付申请人谢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合计370305元。”龙潭煤矿新井不服裁决,于2015年11月25日向冷水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其不承担谢某的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职业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受到法律保护。被告谢某因工作中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并经职能部门鉴定为伤残肆级,其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因原告未为被告谢某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应当由原告冷水江市龙潭煤矿新井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故被告谢某提出要求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因原、被告双方均未向该院提供被告谢某2014年1月27日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标准,根据《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该院以娄底市2013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165元作为被告谢某工伤保险待遇本人工资的标准。被告谢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66465元、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为303840元。

  该院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为职业病患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支持! 来源: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常德审计:推动市属国有企业“瘦身健体”规范运行
     下发15张审计调查表,全面摸清国有企业家底;报送的23篇审计要情和专报全部得到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促进市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出台制度18项,促进企业完善政策制度33项;揭示大量违纪违法问题,挽回经济损失2.审计厅
宁远县:三向发力抓整改 联农带农促增收
     永州市宁远县以乡村振兴相关政策和资审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