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村级公示办法》意见的函
为促进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与管理,保障广大群众的知情权等,我厅起草了《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村级公示办法》(征求意见稿),拟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相关意见或建议于2016年4月15日前以纸质或电子邮件反馈我厅。
联系人:农村水利处 李燕妮 0731-85483031
地 址:长沙市韶山北路370号
湖南省水利厅
2016年3月24日
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村级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对村内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与管理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条例》和村务公开、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对村内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进行建设、维修养护的均应遵守本办法。使用市、县财政补助资金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与维修养护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村级公示坚持全面、真实、及时的原则,实行申报立项、工程建设、完工验收三个阶段公示。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级公示的责任主体,县级水利(水务)局负责组织实施、监督;市(州)级水利(水务)局负责组织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村级公示工作,加强对各县工作的指导、监管。
第五条 公示内容根据不同阶段确定。
申报立项阶段,村民委员会应将民主决议通过的申报项目内容、群众筹资筹劳方案、建设或维护实施方案、管护责任等公示。
工程建设阶段,村民委员会应将项目的建设内容、财政补助资金、群众筹资筹劳方案、实施主体、建设工期及质量要求、监督责任人及电话等公示。
完工验收阶段,验收主持单位应将完成的建设内容、工程质量等验收情况、监督责任人及电话等向村级通报,由村民委员会及时公示。
第六条 村级公示采取在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公开。
第七条 申报立项阶段、完工验收阶段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工程建设阶段的公示应当延续建设的全过程。
第八条 县级水利(水务)局监察部门负责受理和处理公示后群众反映意见,收到群众反映意见后及时调查核实,于7天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监督处理意见的落实,并向省水利厅、省财政厅报告处理结果。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村级公示档案,包括会议纪录、决议材料、项目申报资料、建设资料、公示图片等。村级公示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第十条 申报立项阶段未经公示的,项目不得准予立项;项目村公示事项存在弄虚作假的,该村两年内不得申报中央或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项目;工程建设、完工验收阶段未按要求公示的,应限期整改。
项目建设存在公示不及时、不规范行为的,或公示后群众反映意见未及时调查处理的,该县年度项目验收与考核得分扣减3-5%;存在未组织村级公示的,核减下两年度该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与维修养护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