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出台举措保障农民工权益 创办企业可获资助

11.08.2015  22:12

  长沙晚报讯(记者 朱敏)未落户城镇的农民工持居住证也可享基本公共服务,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省政府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从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推动农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等方面推出26项举措。

   返乡创业:农民工创办企业可获资助

  湖南是农民工大省,据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农民工监测调查推算,2014年,湖南农民工人数达1707.5万。《意见》提出,整合创建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促进农民工由“就业型”向“创业型”、“打工仔”向“企业家”、“候鸟型”向“长住型”转变。在评估认定省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和实行“双百资助工程”评选时,将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和农民工创办企业纳入评选范围,按规定给予每个省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以奖代补资金,对纳入“双百资助工程”农民工创办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创新创业奖励。

  支持农民工网上创业,大力发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积极组织创新创业农民工与企业、小康村、市场和园区对接,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行动和农村青年创业致富“领头雁”培养计划。

  同时,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彩虹计划”。在务工流动性大、季节性强、时间短的农民工中推广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抓好劳务派遣许可监管工作。清理建设领域违法发包分包行为。改善农民工劳动条件,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

   城镇医保:灵活就业农民工可参加

  《意见》要求,全面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依法将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办理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研究完善灵活就业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灵活就业农民工可以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常住人口配置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输入地城镇未落户的,依法申领居住证,持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要普遍对农民工随迁子女开放,与城镇户籍学生(儿童)混合编班、统一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

  同时,全面有序放开中等及以下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放宽长株潭三市间的迁移落户条件,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促进符合条件和有意愿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城镇有序落户并依法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住房公积金:稳定就业农民工或可享受

  《意见》明确,按照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原则,将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房发展规划,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逐步将在城镇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

  完善相关政策规定,妥善处理好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进城落户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问题,保障农民工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到2020年,全省农民工就业形势保持总体稳定,每年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50万人次以上,农民工综合素质显著提高、劳动条件明显改善、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参加社会保险全覆盖、劳动合同签订率稳定在90%以上,农民工及随迁家属能够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基本实现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在城镇落户,循序渐进推进农民工市民化。

 

文章作者:朱敏/编辑:李俊/审签: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