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伤致残 反被公司告上法庭

03.11.2015  11:42
  湖南法院网讯  2011年11月30日,黄某与株洲县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劳动期限为2011年11月30日至2014年11月29日,黄某在株洲县某公司处从事油漆工作。2014年2月黄某在工作中受伤,在株洲市伤科医院治疗46天,后经株洲市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九级伤残。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后黄某向株洲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2015年4月13日株洲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解除黄某与株洲县某公司的劳动关系,由该公司支付黄某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劳动能力鉴定费、交通费合计人民币124649元。该公司因不服株洲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4月27日向株洲县法院提出起诉。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株洲县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协议,由株洲县某公司在2015年8月12日前一次性支付黄某人民币10万元整;逾期不支付,株洲县某公司自愿承担2万元违约金并可就该12万元申请强制执行。 来源:株洲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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