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国家农机补贴款60万 两主犯获刑10年并处罚金

21.06.2016  14:27
   湖南法院网讯   (黄应文) 为了非法牟取暴利,经营蔬菜种植基地的徐某伙同他人,利用国家惠农政策,通过虚假申报共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款60万元。近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诈骗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三被告人获刑三至十年,并处罚金三至十万。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与被告人刘某共同经营常德市200余亩蔬菜种植基地。2013年9月,徐某想要通过申报农机购置补贴款用于购买其蔬菜种植基地喷灌设备,并将不想自己花钱而想通过申报农机补贴款的方式为两人共同经营的蔬菜基地安装喷灌设备的意图告知刘某。随后,徐某、刘某与被告人梅某(常德市A农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联系,并将购机意图告知梅某,梅某通过网上查询获知山东省寿光市Y农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简称Y公司)生产的8PD-5.5型喷灌机可以享受国家每台300元的农机购置补贴,遂与Y公司厂方业务员取得联系并协商购机事宜。徐某以常德市W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在仅购买2台发动机、2台水泵、2000多个喷灌机喷头及水管等零部件,实际支付货款18.3万元的情况下向常德市武陵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虚报申购2000台8PD-5.5型喷灌机所享受的农机购置补贴60万元。2013年12月,梅某作为经销商在填写农机购置补贴申报资料时输入了Y公司提供的虚假的2000台8PD-5.5型喷灌机发动机编号,并为徐某提供了购买2000台8PD-5.5型喷灌机的虚假销售金额为110万元的发票。2013年12月,徐某向常德市武陵区东江街道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提交申报2000台8PD-5.5型喷灌机的农机购置补贴60万元的申请。该站工作人员穆某(另案处理)邀请李某(另案处理)、周某(另案处理)一同参与徐某申报补贴的机具核查,上述核查人员到徐某经营的蔬菜基地进行核查时未按照《武陵区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见人见机见票”的要求对所申报机具进行核实,导致徐某实际购买的喷灌设备与申报农机购买补贴的资料不相符的情况下通过核查。机具核实后,穆某将徐某申报农机购置补贴及机具核查等资料上报区农机化局,区农机化局对补贴信息进行复核后将农机购置补贴资料报常德市武陵区财政局(简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经审核后于2013年12月28日向徐某账户拨付了农机购置补贴款60万元。被告人徐某在农机购置补贴款到位后,给被告人梅某打款11万元,梅某以农机推广费的名义付给李某4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主动投案,被告人梅某退回赃款7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梅某、刘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梅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受被告人徐某指使,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梅某全部退回赃款,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及刘某的辩护人辩称“为了单位利益,以单位名义申报国家农机补贴款,个人不构成犯罪”,经查,被告人徐某注册常德市W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时,仅徐某实际出资,补贴款60万元亦打入徐某个人账户,由徐某个人支配,徐某虚构事实,以单位名义申报国家农机补贴款掩盖个人非法占有的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三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本案犯罪金额不应认定60万元,购买喷头及水管的资金18.3万元应从中扣减”,经查,被告人徐某、梅某向山东寿光市Y农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索要虚构的2000台8PD-5.5型喷灌机发动机编号,梅某提供虚假销售发票110万元向常德市武陵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申报国家补贴,未实际购买一台国家补贴的8PD-5.5型喷灌机,造成国家损失60万元,其购买喷头水管及支付的相关费用不在国家补贴范围内,不能抵减犯罪金额,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梅某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梅某系自首、从犯”,经查,侦查机关在已掌握了被告人梅某的犯罪线索后,传唤被告人梅某,且梅某在第一次接受询问和第一次接受讯问时均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梅某在本案中出谋划策,并提供110万元虚假销售凭据,起了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主犯,对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梅某案发后退还了其分得的部分赃款,减少国家损失,视为有悔罪表现,故在财产刑处罚方面可适当从轻。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辩称“刘某系公司技术员,受法定代表人徐某安排,购买农机设备,在本案中所起作用很小,应认定从犯”,经查,被告人刘某受被告人徐某指使,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案发后未分得赃款,应认定从犯,对该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被告人梅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来源: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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