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规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供销合作社,省社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建设,夯实项目建设基础,明确工作职责,使项目建设规范化、程序化,经研究,现将《湖南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规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供销合作总社
2015年1月9日
湖南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农业综合开发
新型合作示范项目规范管理办法
根据全国总社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相关文件要求,为做好我省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库建设
第一条 项目库建设执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项目库建设管理办法》(供销经字〔2012〕29号)要求,省社按照全国总社规定设置项目库并与之对接。
第二条 规范管理、分级负责。入库项目由各市州社、县级社以及省社直属单位推荐,对推荐入库项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并做好入库项目的培育和跟踪督导工作。
第三条 项目入库条件。
(一)入库项目包括当年完成竣工、在建的项目,下年拟开工建设项目以及部分重点培育项目(三年内可开工建设的项目),入库项目总投资原则上在200万以上。
(二)入库项目单位必须是供销合作社社有资本直接控股或参股,且进入全国总社统计联网直报系统。
第四条 项目入库程序。以每年6月、12月为时间节点,省社下发项目入库工作通知,提出项目入库工作要求;县级社对拟入库的项目进行调查摸底,将符合入库条件的项目报市州社;市州社对上报项目进行审核、筛选、汇总报省社,省社直属单位直接报省社;省社审定后报全国总社。
二、项目申报
第五条 申报依据。省社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年度滚动计划编制管理试行办法》和全国总社《供销合作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滚动计划项目编制细则》等要求,与同级农开办联合布置下一年项目滚动计划编制申报工作。
第六条 指标分配。
(一)龙头企业和产销对接项目不分配指标,各市州社和省社直属单位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直接申报。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资金分配指标以综合因素法为主,按照资源条件和工作质量测算各市州指标,每年由省社公布。
(三)上年度有项目在省级、国家级验收时不合格,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时,取消下年度市州申报指标。
(四)编制年度滚动计划时,市、县级社因把关不严,拟申报单位明显不符合申报要求,在省级专家评审时所取消的项目名额不予以补报。
第七条 申报条件。除满足全国总社《供销合作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滚动计划项目编制细则》所规定的所有条件外,项目申报工作必须与基层组织建设结合,没有进入全国总社统计联网直报系统或社有资本入股时间不足一年的项目不予立项。
第八条 连续申报项目。鼓励与供销合作社关系紧密,经济实力强,发展前景好的项目单位,在建设内容不重复的前提下连续申报项目。连续申报次数不超过3次。
第九条 项目考察。
(一)省社、省农开办负责组织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农开项目现场考察工作。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委托市州社组织考察;龙头企业、产销对接项目由省社、省农开办组织考察;第二次申报项目的单位,在基本情况清晰前提下,可以不组织考察。
第十条 项目评审。
(一)省社对各市州社和省社直属企业推荐申报项目的材料进行初步评审,按项目建设发展潜力、质量、规模、效益等因素进行排序。各类项目申报中央财政资金额度按照全国总社文件规定额度的下限申报。
(二)省级专家评审。按照项目申报要求,省社会同省农开办从农开项目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家,进行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按照材料审查、集中评议、形成评审结论的程序进行。项目评审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申报单位的合规性、技术方案的可行性、投资方案的可靠性、效益分析的合理性和申报材料的规范性等方面。
第十一条 项目公示。经省级专家评审合格的项目,由省社主任办公会研究确定立项,在省社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全国总社。
三、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省社根据全国总社和国家农开办下达的编报实施计划的通知要求,会同省农开办联合布置编报实施计划工作。
第十三条 编制项目实施计划。县级社收到编制实施计划通知后,指导项目单位制定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再根据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编制实施计划及编制说明,并会同同级农开办将实施计划编制说明上报市州,市州社对县级上报的实施计划及编制说明负责审核,并会同同级农开办联合上报至省级。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须报省社备案,省社不对实施方案进行批复。
第十四条 省社和省农开办组织审定、汇总实施计划及编制说明,联合上报至全国总社和国家农开办。
第十五条 项目责任签约。根据编制项目实施计划工作要求,市级社与省社,县级社与市级社,项目单位与县级社社签订项目责任书,县级社指定项目跟踪问效责任人。
第十六条 省社、省农开办转发全国总社、国家农开办批复的实施计划,提出项目实施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计划组织实施,完善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并按有关规定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单项工程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实行招投标。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计划变更。
(一)经批复同意的实施计划,原则上不得变更。确因客观因素影响必须变更的项目,必须办理项目变更手续。
(二)有变更内容、未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项目,不能办理财政资金报账,不能开展竣工验收,要接受处罚,或者收回财政资金。
(三)实施计划变更,要依照项目申报程序办理报批手续,由供销合作社和同级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逐级呈报,要出具项目变更客观依据,项目变更客观依据要合理、充分。
(四)实施计划变更,涉及财政资金100万元以上的报全国总社批准,报国家农开办备案;涉及财政资金不满100万元的报省社、省农开办批准,报全国总社、国家农开办备案。
第十九条 财政报账。
(一)农开项目财政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实行专人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按实施计划使用财政资金,严禁挤占挪用。
(二)项目实施的同时,要与财政报账部门沟通协商,按照财政报账部门意见做好报账准备工作。项目实施结束即以书面形式财政报账部门提出报账申请。
(三)报账要求。项目实施主体与申报主体必须保持一致;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记账凭证、原始发票、经济合同要保持完整配套,内容一致;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准确、全面地记录和反映项目收支情况和经济活动;项目资金的拨付要通过银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严禁白条入账。
四、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是以全国总社下达的年度项目验收通知为依据,以批准的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等文件为标准,对项目建设的总体执行情况进行综合检查和评审。
第二十一条 验收准备。
(一)各类项目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财政资金报账完毕,自查资金有据可查,全面完成项目投资计划。
(二)各类项文书档案、财务资料汇编成册,并申请中介审计机构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形成书面审计报告。
(三)规范设置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公示牌。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省社、省农开办报送验收申请、验收报告、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省社与省农开办联合组织项目验收工作,形成验收总结报告报全国总社、国家农开办。
第二十四条 全国总社、国家农开办对项目进行抽查。
五、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工作要严格执行省社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十六条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会同同级农开办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过程中的日常检查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同时,应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和其他机构开展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认真整改。
第二十七条 市州社对辖区内项目建设情况和项目建成后管护情况进行定期督查。省社将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对项目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湖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室
2015年1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