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我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验收工作的通知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验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科〔2014〕138号)和《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和农村地区县级示范管理的通知》(财建〔2010〕455号)要求,为了全面完成我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镇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示范市、县、镇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建科〔2014〕138号文件规定的验收程序和要求,认真组织示范市、县、镇实施项目的测评和验收。同时,中央财政资金按要求执行到位,资金的使用及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并经第三方机构、专家审查合格。
二、在完成规定示范任务并组织所有项目验收后,请各示范市、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当地政府汇报,并以当地人民政府名义负责向省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示范市、县整体验收评估申请。
三、省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据各示范市、县、镇人民政府提出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验收评估报告》和相关验收材料,组织省内行业专家进行审核评估,形成整体验收意见并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核备案。
四、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镇,请按《湖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镇任务量及完成时间一览表》(详见附件)要求,提前半个月提交整体验收评估申请。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示范任务总量的示范市、县、镇,以当地人民政府的名义向省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来函(文)说明原因,并同时明确承诺完成时间。
附件: 湖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镇任务量及完成时间一览表.doc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