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解约 与正式职工享受同等劳动待遇

24.11.2015  18:41
   湖南法院网讯   (李茜) 近日,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三庭顺利调解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劳动者陈某不仅成功讨回了被拖欠的工资,且用人单位还需向陈某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未缴纳五险一金的损失。

  据悉,陈某于2014年11月15日进入某汽售公司工作,并在油漆工岗位试用工作6个月,工资结构为底薪3450元/月,全勤奖50元/月,提成为工时费的18%。2015年4月18日,陈某以公司未及时发放工资且每月预留部分工资为由,向公司申请离职。陈某工作期间,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亦未为其缴纳五险一金;另公司以预留工资的名目扣除了陈某2015年2、3月份的部分工资,亦未向陈某发放其4月份的工资。

  主审法官在调解时,向陈某及汽售公司其详细释明了法律规定:用工单位不得以试用为由,拒绝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剥夺劳动者正常的社保待遇,更不得以任何名义预扣、拖欠劳动者工资;试用期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正式确立,即使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向用人单位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亦需向劳动者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应承担的双倍工资。

  汽售公司庭后表示,之前公司的管理却有存在不足之处,才致使本案中,公司不仅要补发拖欠的工资,还需承担双倍工资处罚的结果;公司也将以此案例为诫,切实遵守法律规定,正视劳动者的合理需求,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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