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改革,哪些你须知道
13.10.2015 09:59
本文来源: 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比例缴纳
《意见》明确,改革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改革范围包括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其中,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
此次改革,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按本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20%的比例缴纳,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比例缴纳,由单位代扣代缴。
个人缴费工资高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不纳入缴费工资,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费,即“三倍封顶、60%托底”。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分三种情况
《意见》对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作出了详尽规定。具体分为三种情况:
2014年10月1日后按《意见》参保的人员,退休后按不同情况计发基本养老金;
2014年10月1日前已经退休、原工作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了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退休待遇,统筹项目内部分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筹项目为国家和经国家批准由省级政府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其他自行增加的项目和提高的标准,仍从原渠道列支;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职业年金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此次改革,将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制度。职业年金的资金来源由两部分构成:单位按本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8%的比例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单位和个人缴纳的部分都计入职工本人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不再建立职业年金。
工作人员退休时,依据其职业年金积累情况和相关约定领取职业年金待遇。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商业保险契约领取待遇;也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按月领取待遇,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
改革设定了10年的过渡期, 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
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是涉及到人员利益的重大改革顺利推进的成功经验,这次改革也采取同样办法。
据介绍,对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由国家规定以及由国家批准、省级政府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不变,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将来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之和。
全省250多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中,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占了绝大部分,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因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没有参加缴费型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这段时间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将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为更好地保证“中人”待遇的衔接,这次改革设定了10年的过渡期。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
据了解,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这有利于明确各级财政责任,而且不与企业混用基金,有利于防止机关事业单位“吃”企业养老保险结存基金的问题。
此外,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等用途。
配套改革与相关群体生活保障政策先后落实
为顺利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国家统筹安排了一系列配套政策,如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落实好相关群体生活保障政策等。据了解,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意见已经印发,今后,湖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原则上每年或两年调整一次,近期基本工资标准每两年调整一次。
我省已先后落实了一系列相关群体生活保障政策。主要有: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连续第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同步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老工人基本养老金等政策措施。(责任编辑:刘舒尹)
本文来源: 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13.10.2015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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