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猪场违法排污,业主被行政拘留

17.05.2016  15:15

  5月10日,涟源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对拒不执行停止排污决定的养猪场业主邓某行政拘留十天。

据悉,2015年8月21日,涟源市环保局监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水洞底镇石狮村邓某养猪场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沼液收集池未进行防渗处理,沼液经渗漏排入下方水塘。2015年9月11日,向该养猪场送达了《涟源市环境保护局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2015年10月8日,复查时发现业主邓某用水泵将沼液抽排入下方水塘,拒不执行停排决定。鉴于当事人漠视法律,置污染环境于不顾,2016年1月27日,该市环保局依法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