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店店主接收盗窃赃物获刑罚

19.08.2015  19:43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韶山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被告人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刘某某是一家寄卖行的老板,2014年9月21日,以800元的价格接受宋某(已行政处罚)在宁乡县玉潭镇“金城车行”盗窃的一辆女士摩托车以黄某某的名义进行典当。2014年9月23日,以500元的价格接受宋某等人在韶山市如意镇如意收费站附近盗窃的一辆男士摩托车以廖某某的名义进行典当。2014年10月23日,以900元的价格接受宋某等人在益阳市往宁乡公路旁一网吧门口盗窃的一辆男士摩托车以洪某某的名义进行典当。案发后,涉案摩托车已返还失主。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辩解其行为系寄卖行为,非公诉机关指控的典当行为,且其已对寄存人的身份信息进行登记,不知道摩托车系非法所得。

 法院审理认为,虽被告人刘某某对寄存人进行了身份信息登记,但其所收受的摩托车均系盗窃所得,无合法有效来历凭证。根据相关法规: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应当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属于“明知”。即使被告人刘某某与寄存人约定取货时间,如逾期则被告人刘某某可处分摩托车,且被告人刘某某先支付寄存人相应价格,该行为也非寄存行为,其形式为典当。规定还明确: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因此,对被告人刘某某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涉案摩托车及时追回发还被害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韶山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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