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13.04.2016  09:16

                                                            长办发〔2016〕5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27日     (此件发至乡镇街道)     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关于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的规定,进一步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基一〔201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6〕1号)精神,切实规范义务教育招生入学行为,大力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做好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是推动教育事业均衡发展的重要基础。扎实做好这项工作,必须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推进依法治教,建立健全科学、明晰、便利的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制度,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行为,促进教育公平、和谐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要履行教育监管责任,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二)坚持属地管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关于义务教育实行“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的规定,其招生入学工作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协调,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三)坚持相对就近、免试入学。小学实行公示学区、划片招生、注册入学;初中实行单校划片(对口升学)、多校划片和配套入学相结合。合理规划中小学校布局,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满足学生入学需要,确保每个适龄儿童(少年)相对就近入学,平等享受良好教育。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开招生信息,加强招生监督,规范招生行为,切实保障招生程序公开、机会公平、结果公正。   (五)坚持“公办不择校、择校到民办”。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招生行为,严禁公办学校招收择校生。鼓励发展民办教育,为人民群众提供多样化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