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预征率的公告(SYCR-2016-63001)
(2016年第1号)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公告如下:
一、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承包承租经营者以及独资、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预征率标准如下:
(一)建筑业、房地产业、生活服务业:2%
(二)其他行业:1.5%
二、《邵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邮政部门代征地方税费的公告》(2014年第4号)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三、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邵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预征率和企业所得税预缴率问题的公告》(邵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邵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8月30日
《邵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预征率的公告》政策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此公告。
二、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在经济增速放缓、结构调整和国际经济形势下行的情况下,部分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收入水平呈下降趋势。邵阳市地方税务局秉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行业分类,对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收入水平进行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对《邵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预征率和企业所得税预缴率问题的公告》(邵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中部分行业个人所得税预征率进行了下调,减轻了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税收负担,并在全市范围内统一个人所得税预征率,以公平税收负担,助推健康发展,适应“营改增”后相关税收管理机制的变化。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公告调整的主要内容为除建筑业、房地产业、生活服务业按2%预征外,其他行业一律按1.5%预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