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出台《关于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09.01.2017  18:05

  湖南日报1月3日讯(记者 于振宇)今天,记者从省检察院获悉,为深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更加有效地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近日,湖南省检察院与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联合出台《关于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办法》),明确了律师代理申诉的案件范围、职责和权利,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程序、检察机关受理律师代理申诉案件的职责等。

  《办法》规定,申诉人没有自行委托律师,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又不接受法律援助并且拒绝律师协会为其推荐律师或者不愿在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律师库中选择律师,对检察院已经依法处理的申诉案件处理决定仍不服,继续就同一问题向检察院重复申诉的,检察院可以不予受理。

  《办法》要求,检察院受理申诉案件之日起,应当受理并办理代理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对检察人员违法违规问题提出的意见或者建议,以及律师对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的控告和申诉,并反馈办理结果;应当依代理律师申请对所代理申诉案件进行公开听证或者公开评议。

  《办法》指出,代理律师认为原案件处理存在错误,可能引起原案决定撤销或改变的,应当及时与检察院案件承办人沟通,提出撤销或改变的意见和建议。检察院对案件的初步处理意见与代理律师或者申诉人意见不一致的,在作出决定前,可以进行公开评议或者公开听证。代理律师认为申诉案件确实存在错误的、检察院不接受代理律师的意见,代理律师可以向律师协会提出申请,由律师协会向检察院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办理。

  《办法》强调,申诉案件经律师代理,申诉人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符合案件终结条件的,检察院可以依法作出终结决定,并向代理律师反馈情况。检察院依法对案件作出终结决定,申诉人继续缠访、闹访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