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贸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22.07.2017  12: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精神,定于2017年7月至9月底,集中开展全国商贸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忧患意识、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结合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分工,配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以坚决遏制商贸领域重特大事故为重点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按照“坚持全面检查与严格执法相结合、企业自查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属地负责与部门督导相结合”的总体要求,通过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商贸领域安全生产隐患,堵塞安全管理漏洞,强化安全生产措施,促进商贸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检查内容


  主要检查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管理情况、大检查落实情况。


   (一)对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主要检查内容如下:


1.动员部署情况。重点检查成立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按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商贸领域大检查工作方案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建立“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情况;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资金保障、制度建设等方面构建安全生产长效工作机制情况。


   3.配合开展检查情况。配合安监、消防等部门,对商场、超市、农(集)贸市场、批发市场、餐饮企业、住宿场所、成品油销售企业油库和加油站,肉、糖、厂丝等商品储备库,商务主管部门主办和参与主办的展会等商贸领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


   4.督促企业排查治理隐患情况。重点检查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建立应急预案,强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情况。


5.对下级商务主管部门督查情况。


     6.当地人民政府要求的其他事项。


(二)对各商贸企业,主要检查内容如下:


1.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保障安全投入情况。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建立各类安全生产制度,形成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的长效工作机制情况;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实施安全生产管理、操作技能、设备设施和作业现场标准化情况;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情况。


    3.安全风险管控情况。重点检查各类设施、设备、生产经营等环节是否符合《消防法》等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制度的要求。例如:商场、超市等是否依法依规做好电梯安全、防火安全、促销活动安全等;农(集)贸市场、批发市场是否保持消防通道畅通,维护冷库等设施设备安全运行,使用防火材料等;餐饮企业是否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燃气的使用加强安全管理;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是否具备国家规定的从业资质,持证上岗;肉、糖、厂丝等商品储备库是否具有完善的防火、防水、防震、防液氨泄漏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商务主管部门主办和参与主办展会的具体承担单位,是否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保等安全保障工作。


    4.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点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隐患自查,对排查出的隐患、问题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并按要求进行整改情况;近年来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发现的问题与隐患整改落实情况;汛期安全防范和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落实情况。


    5.应急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应急组织体系建设情况;编制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组织应急演练,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加强岗位应急培训情况。


6.当地人民政府要求的其他事项。


三、工作安排


(一)加强部署,全面自查。(7月)


   开展动员部署。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结合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分工,成立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商贸领域大检查工作方案,明确大检查的主要任务、重点内容和工作要求,落实责任、细化措施,层层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同时,按照大检查部署要求,组织力量对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检查内容深入开展自查自改。


   企业自查自纠。督促商贸企业按照大检查要求,制定自查自纠、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对生产经营建设全过程及每个部位、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全面排查安全风险点和隐患,制定风险防控措施,建立安全隐患清单和整改清单,落实安全隐患整改责任、措施、时限、预案,彻底整改隐患。隐患清单和整改落实情况在企业内部公布,并报送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将大检查实施方案和动员部署情况,于7月21日前报送商务部流通发展司。


  (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深入检查。(8月)


    层层督查,落实责任。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对省级商贸企业和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督查;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商贸企业和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督查;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商贸企业进行督查。


    深入检查,督促整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商贸领域检查表,详细列明检查事项、具体内容和检查标准。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安监、消防等部门,深入企业对照检查表开展检查,对检查发现的每一项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联合执法,依法严厉处罚;对发现的每一项事故隐患,要严格落实整改责任,制定整改措施,立即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确保整改到位。要突出人员密集场所(特别是地下商场、超市和餐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等重点单位,突出节假日、汛期等重点时段,突出反复发生、长期未得到根治的重点问题。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警示教育和联合惩戒,集中曝光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公布一批实施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企业,公告一批依法关闭取缔的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将层层督查、开展检查、督促整改等阶段性情况,于8月21日前报送商务部流通发展司。


  (三)巩固检查成果,总结检查工作。(9月)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前期督查检查的基础上,采取突击检查、明察暗访、随机抽查、回头检查、交叉检查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深入开展督察检查,巩固前期检查成果。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和行业专家的作用,邀请其积极参与检查、抽查等工作。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分析大检查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形成大检查总结报告,于9月25日前报送商务部流通发展司。商务部将按有关要求适时开展督查,对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大检查落实情况等进行督查、抽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一把手”负责制,成立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精心安排布置,创新方式方法,确保大检查工作落到实处。


  (二)细化实施方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商贸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抓紧制定细化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要深入贯彻落实大检查的总体要求、工作安排等,细化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商贸领域大检查的检查范围、重点内容、标准和要求,并增强可操作性,确保大检查有序推进。


 (三)强化协调配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切实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走过场,以更加“严细实”的作风,以对隐患和问题“零容忍”的态度,坚持“”字在心、“”字当头,忠实履行职责,确保此次大检查取得实效。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等各种媒体,采用各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大检查和隐患排查情况,加强正反两方面典型案例的宣传,强化社会舆论监督,为此次大检查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动员企业职工和社会群众举报各类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


  (五)健全长效机制。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全面、深入、细致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基础上,及时总结大检查中形成的经验和做法,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要指导督促商贸企业建立细化到每个岗位的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全面提升企业安全保障水平。


   联系人:流通发展司  杨宝京  罗  艺


   联系电话:010-85093757,85093775            


    传真:010-85093767


                                                  商务部办公厅

                                            2017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