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区农贸市场标准化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衡阳市城区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抓好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工作,真正为市民创造一个“安全、放心、舒适、实惠、便利”的农贸市场购物环境,全方位推进我市“八城同创”工作,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集中交易各类农副产品(比重不低于80%),经市级商务部门核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执照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农贸市场的新建和改造。改造时参照老同兴农贸市场标准,按照本标准执行。
第四条 农贸市场实行全市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统一风格。
第二章 市场规划与建设标准
第五条 规划选址。农贸市场选址必须符合规划部门制定的布局规划和《衡阳市城区农贸市场建设专项规划(2016-2020)》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与城区开发改造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农贸市场服务半经约1000m。
第六条 建筑要求。农贸市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室内宽敞明亮,不宜建在地下层。新建市场经营面积不小于1000㎡。农贸市场布局结构比例宜为:摊位面积55%,通道面积35%,辅助面积10%。市场内净高应不低于4m,主通道宽度应不小于3m,次通道宽度不小于2m,出入口不少于2个,主要出入口的宽度不小于4m,出入口要设立障碍设施,阻止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进入市场。出入口、通道设置台阶的,应同时设置无障碍通道。室内市场通道上方应设置应急疏散警示牌。
第七条 场内布局。农贸市场经营布局按照商品种类分区,鲜、活、生、热、干、湿商品严格分开。经营鲜活禽畜、水产的区域与其他食品加工或经营区域隔开,间距不少于5m或设置有效的物理隔离;熟食、卤腊经营档不得与经营鲜活禽畜、水产的区域相邻或相对;熟食、卤味、豆制品、酱菜等直接入口食品的柜台距离活禽专柜、卫生间、垃圾房的间距应大于10m;活禽档、水产档、海鲜档集中设置,有条件的市场要利用室内商铺设立活禽档、水产档、海鲜档、熟食档、卤味档、豆制品档、酱菜档、干货调味档、粮油档。
第八条 给排水设施。场内配备合理的供水系统,设置供消费者使用的供水点。场内上下水道应确保畅通,采用沉井式暗渠(安管)排水系统,并设防鼠隔离网。主通道与购物通道交叉处应设窨井,窨井间距不宜大于10m。柜台外地面排水槽宽度0.08-0.1m,深度0.03-0.05m,用不锈钢材料或耐腐蚀、易清洗的材料制作并设地漏。柜台内设置带滤网地漏,下水通过暗沟排放。水产、海鲜、禽类经营区内排放防水要设置格栅沉淀设施,污水排放要满足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第九条 通风设施。市场要保持良好的通风。宰杀间、现场食品加工间排放废气应采用管道式二段排风系统,无污染排放。通风不畅的市场,宜按建筑面积1000㎡安装不低于2000W,1000㎡以上每增加100㎡相应增加300W的标准配置抽风机设施。
第十条 照明和用电设施。市场应统一配备照明灯,主通道出入口应设置应急灯。用电管线采用暗敷,所有电线均敷设在线槽中。应配备符合用地负荷、安全的供电设施,并设置漏电防护装置。设置专用配电间,电表集中管理。市场内普照灯光度应达到100LX,柜台摊位辅助灯光度达到150LX,专用间灯光度达到200LX。每个摊位应根据经营需要设置带地线低压电源插座,水产摊位应安装防水电源开关、插座。
第十一条 市场地面及墙体。市场为磨石子地面,色调统一,并向排水沟倾斜,坡度为1%-3%。市场内墙体统一喷黄色墙漆,墙身和立柱四周贴墙砖,转角处两侧各用1.5cm不锈钢包角,高度不低于1.8m。
第十二条 消防等安全设施。市场要按照消防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符合消防规范要求。
第三章 场内经营设施标准
第十三条 摊档台建设总体要求。市场内摊档台设置要整齐划一。柜台高度宜为70-80cm,台面长100-200cm,宽80-100cm,挡水凸边应为5cm高钢化玻璃,台面要用面砖或不锈钢制作且用不锈钢包边,并保证柜台前后有一定坡度。柜台外立面贴墙面砖,转角处两侧用1.5cm不锈钢包角。柜台经营摊位结合部应留出设置电子秤及悬挂证照、号牌和安装辅助光源的不锈钢支架位置,支架顶端离柜台面1.8-2m。价格牌、档口牌等标识牌应统一制作。
第十四条 水产、水鲜柜台。水产、水鲜柜每柜面积不少于5㎡,必须设置固定操作台,配置排污槽、污物桶。冰鲜柜要求配有冷柜保鲜。水产类销售柜台外立面离地高300㎜,外柜玻璃400㎜,内柜玻璃300㎜,池内按经营需要用玻璃设置活动隔板,台面应用穿孔不锈钢制作,柜台应设置砧板。
第十五条 鲜肉类柜台。鲜肉类销售设置砧板、肉架等专用器具。肉品柜每柜台面积不小于1.4㎡,应设置不锈钢制挂架,挂架离柜台面高1m,柜台面应用穿孔不锈钢制作。
第十六条 活禽类区。按存放、宰杀、销售三分离的原则,用玻璃与其他商品区隔离设置。采用管道式排风,同时设置符合流量要求的排风系统,并视外部环境需要,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方式排放废气。存放活体禽类使用不锈钢笼,笼底应设置接载禽类粪便的设施,配备给排水设施、清洗水池、操作台以及垃圾收集设施。
第十七条 熟食及半成品柜。应配有防尘、防蝇、防鼠、防蟑螂设施;有专用带滑门的玻璃或有机玻璃柜,配置加热或冷藏设施,不得露空售卖;进行熟食分切应设置专间。熟食间有更衣室、洗手、消毒设备,用脚踏式或自动感应式水龙头。
第十八条 豆制品柜。豆制品销售应设置冷藏设备, 在25℃以下陈列销售,分类陈列,未销售完的豆制品应放入冷柜贮藏。
第十九条 粮油、干货、调味品柜。应设置独立门面,面积不少于5㎡,安装卷闸门,设置统一台面、货架,商品堆放高于地10㎜。
第二十条 城郊结合部农贸市场的设施。市场交易大棚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砖混结构或大跨度、大空间的钢架结构。层高应不低于4m,有条件的宜建成封闭的室内市场。市场为水磨石地面,市场内摊档台设置要整齐划一,台面用面砖制作,柜台外立面贴墙面砖。水产、禽类、鲜肉类交易区按中心城区农贸市场标准建设。熟食及半成品柜设有专用带滑门的玻璃或有机玻璃柜,配置加热或冷藏设备。
第二十一条 自产自销区。近郊的市场要划定一定区域(原则上不低于40㎡),设置独立的自产自销区。
第四章 场内附属设施标准
第二十二条 办公设施。按规定领取营业执照,并悬挂在办公室内,市场建立健全治安、消防、卫生制度并在办公室内公示,配备专职人员,管理人员要求培训上岗,有条件的市场实行统一着装并佩带标志。应设置开水供应处、公平秤、服务问询投诉处,配备专职人员。有条件的市场设置顾客休息场所和电视监控系统。
第二十三条 检测设施。市场设置面积不小于6㎡的食品安全检测室,检测室采用密闭和透明材料建造,操作规程悬挂在检测室内,检测结果要进行公示,检测室门口应设有明显标志。
第二十四条 服务设施。市场设置宣传、告示、商品区域及摊位号牌、导购图,有条件的市场应设置电子显示屏,开办门户网站,配备上网端口和电脑等终端设备,设置便民区域,设置配钥匙、小家电维修等档口。
第二十五条 停车场地。根据市场规模,应相应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停车场不少于市场建筑面积的5%,有条件的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
第二十六条 卫生设施。市场应设置卫生间,按不低于二级公厕标准建设,不得设置在熟食经营区10m以内,可按2-3个/千人(市场内日平均流动人口数量)的标准配置厕位(含市场外50m内公共卫生间厕位)。市场内通道按每1000㎡不少于6个的标准合理设置带盖的果皮箱或垃圾箱,每个摊位设有统一的垃圾容器,设置垃圾临时收集点,市场垃圾日产日清。
第二十七条 其他设施。市场必须在醒目位置配备电子秤,电子秤要符合计量法律法规的要求,尤其是最小分度值和准确度要满足零售商品的计量允许误差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新建农贸市场应考虑设置独立的净菜处理室,配备给排水设施、清洗水池、操作台及垃圾收集设施,在蔬菜上市前进行无泥沙、无根须、无腐叶、无过量水分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操作适应衡阳市城区(雁峰区、石鼓区、珠晖区、蒸湘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松木经济开发区、白沙工业园)新建、改造的农贸市场。各县市的农贸市场建设和改造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条 本标准与法律、法规、规章相冲突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为准;本标准与新的国家、省级标准相冲突时,以国家、省级标准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