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安厅警令部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机关以案释法工作规定》的通知

22.05.2017  17:32

湘公警发〔2017〕15号

各市州公安局:

为落实中央、省委“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责任制,不断深化全省公安机关在法治湖南、法治公安建设中的职能作用,充分发挥以案释法在规范、指导公安执法中的效用效能,现将《湖南省公安机关以案释法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执行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公安厅。

     

 

  湖南省公安厅警令部             

2017年5月4日                 

(此件发至县级公安机关)

 

 

湖南省公安机关以案释法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推动全省公安机关以案释法工作,引导公众尊法守法,提升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促进公安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结合我省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案释法,是指公安机关及其民警结合办理的行政、刑事案件,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向案件当事人或社会公众进行释法说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活动。

第三条    鼓励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开展以案释法工作,建立完善以案释法工作长效机制。

第四条    以案释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必要性原则。是否开展以案释法应当综合考虑案件性质特点、案件当事人需求以及法治宣传效果等因素确定。

(二)合法性原则。以案释法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和相关工作规则进行。

(三)及时性原则。应当根据办案实际和普法需要,及时向案件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以案释法。

第五条    下列案件应当主动向案件当事人以案释法:

(一)  决定不予调查处理、不予行政处罚、终止案件调查的行政案件;

(二)  决定不予立案、撤销案件的刑事案件;

(三)  案件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和处理决定产生质疑,提出投诉或释法请求的;

(四)  其他有必要进行以案释法的情形。

第六条    下列案件可以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

(一)具有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维护法律权威、弘扬社会正气的案件;

(二)具有广泛社会影响或较大争议,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的案件;

(三)可能引发上访或者群体事件,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稳定的案件;

(四)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提高群众权利保护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件;

(五)具有较强警示教育意义,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提高群众学法守法意识、促进法治社会建设的案件;

(六)适合开展以案释法的其他类型案件。

第七条    对案件当事人进行以案释法,应当严格遵守办案程序和工作规则,结合办案进程适时向其进行释法。

对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应当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对于社会关注的重大复杂敏感案件,应当就释法的方式、内容、时机等征求法制部门和政工宣传部门意见,并报请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规范执法行为和法律文书制作,为以案释法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以案释法应当准确客观地阐明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认定、程序适用、法律政策依据、裁量标准等事项。

向案件当事人释法说理,要充分考虑当事人诉求,对其质疑的重点问题进行分析论证、解释说明。

向社会公众释法说理,要注意结合案件内容、性质、特点,充分发挥以案释法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增强法治宣传效果。 

第九条    对案件当事人以案释法时,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采取口头方式的,应当做好视音频记录。

第十条    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可以结合国家宪法日等等特定普法宣传时间节点、一定时期的中心工作、社会关切等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通过开展“法律六进”主题活动、召开新闻发布会、开设法治讲堂、发布指导性典型案例等方式,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等传统媒体和政府门户网站、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进行以案释法。

第十一条    以案释法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安工作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涉及当事人隐私或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的案件,应当通过必要方式进行处理,避免对当事人及其家属名誉、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损害。

第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以案释法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通报,收集、研究和发布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政工宣传部门负责通过新闻媒体进行以案释法,并做好相关宣传报道和舆情应对工作;各业务警种在职能范围内组织、协调执法办案单位开展以案释法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保障开展以案释法工作必要的经费,建立健全以案释法激励机制,将执法民警开展以案释法工作情况纳入执法档案积分管理。要及时总结和推介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对于在以案释法工作方面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在以案释法的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执法民警以案释法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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