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安监局党组关于印发机关党员干部廉政谈话工作制度的通知(湘安监党组﹝2015﹞11号)

18.06.2015  13:12
机关各支部,各直属单位党组织:         《湖南省安监局机关党员干部廉政谈话工作制度》已经第29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湖南省安监局党组 2015年6月16日 湖南省安监局机关党员干部廉政谈话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落实《中共湖南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湘发〔2014〕2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局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大党内监督力度,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局党组、局纪检组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对党员领导干部实施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重要措施,其目的是为了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依法办事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教育和保护干部。 第三条   廉政谈话由局党组、局纪检组组织实施,逐级负责。廉政谈话主要分为任职廉政谈话、提醒廉政谈话、诫勉廉政谈话、警示廉政谈话。 第四条   廉政谈话的对象。 (一)提拔任职的机关党员干部和直属单位负责人; (二)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党员干部; (三)其他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党员干部。 第五条   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任职廉政谈话,分为任前廉政谈话和任期廉政谈话。任前廉政谈话是指与新提拔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的谈话。谈话重点围绕如何正确使用权力,如何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如何加强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如何遵纪守法带头廉洁自律等内容进行。任期廉政谈话是指与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的廉政谈话。谈话重点是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要求。 (二)提醒廉政谈话,对群众有反映的党员干部或党员干部处于以下特殊情形时,进行提醒廉政谈话。对群众有反映的党员干部进行的提醒谈话重点是转达群众反映,了解核实情况,提醒注意。对党员干部处于特殊情形时的提醒谈话重点是提醒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项规定等相关制度,增加防范意识。 1.在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深入基层调研、担负事故调查处理等任务需要出差时; 2.参与行政审批、项目考核、招投标等工作时; 3.在元旦、春节、中秋、国庆重大节日或有婚丧、生日等喜庆事宜时; 4.在干部职务、岗位调整变化,党员发展、评功评奖时; 5.处于权力集中、资金密集等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时。 (三)诫勉廉政谈话,是对收到群众举报或网上、社会上有不良传言,反映问题经调查属轻微违纪、尚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干部进行的诫勉谈话。谈话时应讲清群众反映或举报的主要问题,说明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后果及危害,并提出批评教育、整改要求,并责成本人就有关问题进行书面整改报告回复。 (四)警示廉政谈话,是指对处室、直属单位负责人和党员领导干部在一个时期出现以下问题时与领导班子及党员领导干部的警示谈话。谈话时要指出存在的问题及严重性和危害性,在严肃批评教育的基础上,对今后的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并责成有关人员就相关问题以书面整改报告回复。  1.出现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或案件调查中涉及但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 2.所在处室的信访量短期内骤然上升,或民主测评群众意见较大、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 3.在作风建设督促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规定的; 4.职责范围内有党员干部违反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规定,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5.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巡查、考核时和在党风政风行风监督、专项治理或审计等工作中发现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第六条   廉政谈话人。 (一)与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监察专员的任职廉政谈话由局党组主要负责人或局纪检组负责人负责,其他负责人(处室、直属单位副职)、非领导职务(调研员、副调研员)的任职廉政谈话由分管局领导负责;与提拔任职的科级干部的任职廉政谈话,由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主要领导负责。 (二)提醒廉政谈话由分管局领导负责,或分管局领导指定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主要领导负责。 (三)与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监察专员的诫勉廉政谈话、警示廉政谈话由局党组主要负责人负责,或局纪检组主要负责人负责;其他负责人(处室、直属单位副职)、非领导职务(调研员、副调研员)的诫勉廉政谈话、警示廉政谈话由局纪检组主要负责人负责,或分管局领导负责;与科级及以下干部的诫勉廉政谈话、警示廉政谈话由局纪检组负责。 (四)局领导负责的廉政谈话,可指定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室、人事处主要负责人作为联系人参与;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的廉政谈话,可指定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室派人参与。 (五)局党组主要负责人、局纪检组主要负责人与党组成员之间的廉政谈话、约谈,按照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要求执行。 第七条 廉政谈话的组织实施。 (一)廉政谈话工作在局党组的领导下,局纪检组和机关党委、相关处室根据第六条的具体分工分别组织进行。 (二)任职廉政谈话,可与提拔任职谈话一并进行。谈话方式视情况而定,可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 (三)提醒廉政谈话,要钟对具体情况及时进行,谈话方式可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 (四)诫勉廉政谈话,应在对群众反映或举报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弄清情况后进行。谈话应以个别谈话方式进行。 (五)警示廉政谈话,要在初步了解情况后及时进行。谈话可采取集体谈话与个别谈话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六) 廉政谈话时,谈话人或联系人要认真做好记录,以备查询。局党组主要负责人、局纪检组主要负责人与党组成员之间的廉政谈话、约谈记录由人事处监察室分别建档立卷。 第八条   廉政谈话的要求。 (一)廉政谈话要坚持教育为主,爱护干部;严格管理,严格要求;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谈话要以友善的态度和同志式的平等方式进行。 (二)谈话人既要向谈话对象提出明确的要求,指出存在的问题,又要认真倾听谈话对象的解释、说明和意见。谈话对象应正确对待组织谈话,实事求是地回答或说明问题。 (三)廉政谈话结束后,谈话人或联系人应及时向局党组书记报告谈话情况。诫勉廉政谈话和警示廉政谈话的书面整改报告,要针对存在的问题,说明问题的原因及整改措施。诫勉廉政谈话和警示廉政谈话以后,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室还要进行跟踪督查,促其改正。  第九条  局纪检组和机关党委要加强对廉政谈话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要及时收集信息,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廉政谈话制度。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