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保医疗定价权的思考

13.04.2016  11:16

  医保医疗费用支出关乎医保基金安全与监管水平,现行的几种监管模式,是一种被动式的接受,不能更好地有效地杜绝监管的实质。在医疗费用的定价权上是被动接受模式。参保病人就医,只能接受该医疗单位的医疗价格,医保经办机构监管是只能监管是不是真实性,但没有监管支出费用是否合理,是否抬高药价,是否抬高治疗价格,空手将这个监管权交给市场或定价部门,这就很难预计出治疗价格,只能被接受由他们定价支出费用。

   其实在定价权上,医保经办机构应该主动作为,不能被动接受。  

  首先,医疗费用支出全国通盘考虑,不能被动接受。国家启动医保的思路是让全民参保,不是让全民参保的费用,给医疗单位套取,从这点出发,医疗单位的医疗行为,必须接受医保基金支出的监管,这个监管就必须从源头上进行抑制,不能放任自流。从国家层面上来说,全国应该一盘棋来考量,与卫生管理部门协调,与物价部门协调,这个基金是国家的,是全体参保人员的,从全国的实际出发,从全国的治疗水平与需求出发,制定出一个合理、合法、合规又实际,且大家都接受的一个度来进行定价。不能出钱的不管钱的实际效果,不管钱用得“冤枉”不“冤枉”,不管钱出得有没有水份,出钱不能被动“挨打”。

  其次,从现实出发,医保基金在使用过程中,很多医疗单位将医保基金作为“唐僧肉”,变作法子想从这里“”,不是有全国政协委员说,医保医疗价格有“惊人”的涨副吗?在收入一定的情况下,不很好地控制出口,医保基金不出现缺口都难。

  医保经办机构或是人社局在医保医疗支出方面的定价权要有一定的话语权,应该从几下几个方面做出作为。

  第一,让国家重视,医保医疗支出的重要性,放任自流的危害性。多做市场调查,全国范围内,医疗价格的实际与国家层面的控制水平的距离,用事实说话,不能让医疗单位产生暴利,更不能以为有了医保基金,有人出钱就可以“乱涨”,而不加监督,争取领导重视,争取共识。

  第二,出台详细操作细则,如医疗流程,医疗价格,允许最大加价幅度,用药规范等规范性文件与政策,要有利于操作,不能纸上谈兵,空话套话,必须要有可操作性。

  第三,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利用软件数据加以控制,无法更改。如目录范围内用药的,将药企的出厂价与医疗单位使用价进行联网比对,医保基金只能在出厂价的基础上增加多少,超过的部分,医保基金不得支出。医疗用药与检查,也应该利用这个模式进行有效地监控,不得出现过度医疗与检查。

  只有有政策和文件,有有效的手段和办法,医保基金才不至于出现大面积的套取,让医保基金外流。医疗事实的真实性很好管,关键是管好“内幕”,管好关键点,才不至于被动出钱。

转自湖南民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