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停止销售、使用百草枯水剂有关监管工作的通知

16.06.2016  23:24

各市州农委:

2012年5月10日,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第1745号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撤销百草枯水剂登记和生产许可、停止生产,保留母药生产企业水剂出口境外使用登记、允许专供出口生产,2016年7月1日停止水剂在国内销售和使用。” 2015年7月28日,农业部办公厅印发《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七次全体会议纪要》,将百草枯毒性级别修订为剧毒。为落实公告要求,切实加强百草枯产品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湖南是农业大省,百草枯水剂在我省使用量较大,停止销售、使用该类产品,对传统农业种植习惯影响较大,给管理工作带来很大难度。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管领导要亲自部署,分管领导要牵头负责,切实做好宣传、培训、告知、检查、执法、收缴和废弃物处理等各项工作,并强化督促检查,确保7月1日以后不再销售、使用百草枯水剂。

二 、加大宣传,强化督查。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做好停止百草枯水剂销售、使用的宣传工作;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做好市面上百草枯水剂的下架、退货等督促工作。确保所有市面上的百草枯水剂在6月30日前全部下架,停止销售;确保所有使用者能够自觉抵制使用百草枯水剂。同时做好草甘膦、草铵膦、敌草快等替代农药品种的推介工作,避免因停止使用百草枯水剂而影响农业生产。

三、彻底清缴,消除隐患。7月1日后,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开展对百草枯水剂的清查清缴行动,对辖区内百草枯水剂生产企业、农药经营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以及边远地区、农村集贸市场、流动商贩等采取拉网式排查,发现百草枯水剂要全部没收,并依法处理,情节严重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