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公车年底前基本完成标识喷涂 接受社会监督

02.10.2016  20:38

  将“”字艺术化形成放射状扇形,“”字部分以一朵湖南省花莲花形象代替,整体形成一个不规则六边形。这是湖南全省公务用车从本月起陆续喷涂的统一标识。

  9月30日,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公布《湖南省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要求省直单位公车11月底前全部完成喷涂,各市州、县市区于12月底前基本完成。

  公车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公务用车使用透明度,规范公务用车的使用和管理,是湖南公车改革出台的又一有力举措。

  根据《方案》,公车标识分为两大类。第一类为“公务用车”和“行政执法”标识图样,以艺术化的“”字为主体图案;第二类为“应急专用”标识图案,为红色的流线型设计。公车标识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样式喷涂在规定位置。标识应喷涂在公务用车的正、副驾驶车门左右两侧中间。

  “公务用车”和“行政执法”标识图样在深色车辆上喷涂颜色为白色,在浅色车辆上喷涂颜色为蓝色;“应急专用”标识图案喷涂字体颜色统一为红色。

  公、检、法、司等单位已喷涂明显标识的执法执勤车辆,按已有执法执勤用车喷涂标识要求执行。

  公车标识化管理,有着严格的纪律要求。《方案》明确,各单位要把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发展改革、财政、交警、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明确主体责任,强化日常监管,主动接受公众和媒体的监督。

  《方案》要求,全省各参改单位必须按照要求完成公务用车标识喷涂工作。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相关监管职能部门将对省直和市州各单位公务车辆标识喷涂情况进行定向检查和专项督查,并将检查情况纳入省节约型机关建设绩效考核。凡不按规定喷涂、故意遮盖标识、擅自损毁标识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方案》要求,建立公务用车标识化喷涂管理长效机制。公车改革后保留公务用车标识喷涂工作,省直单位根据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安排的喷涂时间和地点喷涂,于11月底全部完成;各市州、县市区应于12月底前基本完成。

  新购(含上级调拨、经批准购置的车辆)公务用车原则上在办理车辆牌照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标识喷涂工作。如有标识老化、破损无法正常使用的,各单位要主动向公车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情况,及时补涂或重新喷涂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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